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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框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以证券交易所为视角

论《物权法》框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以证券交易所为视角


邱永红


【全文】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我国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为证券市场强化和完善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本文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出发,结合证券交易所近年来在强化自律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具体实践,就《物权法》有关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物权法》,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一、证券交易所近年来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实践与举措--以深交所为例
  (一)加大自律监管力度,遏制和打击侵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以强化选择性信息披露监管和违规披露临时停牌为重点,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有效、完整
  一是针对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问题,制定发布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加大对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例如,2006年6月24日下午,湖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在深圳接待了某券商研究人员的调研,在配合调研工作中除提供了公开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外,描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相关商业地产项目内容,展望了公司未来远景规划。6月27日,该研究人员在其调研报告《持续高增长商业地产龙头》中披露了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陈××的上述行为属于向特定对象披露了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违反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因违规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陈××在2006年9月15日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成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因选择性信息披露而遭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首例。
  二是制定发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和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和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例如,2007年5月29日,××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张××趁该公司将投资参股国都证券公司的重大利好披露前,违规买入该公司2.33万股股票,成交金额52万元。张××因此被深交所公开谴责,其3000万元的股权激励也因此被取消。
  三是建立完善异常波动股票停牌与信息披露制度。对股票交易出现异常、存在重大信息而又拒不披露的公司股票予以停牌,直到披露相关信息为止。例如,2007年前4个月,深交所就先后对63家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并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公司强制停牌70次,96家公司就股价异动共发布公告331条。
  四是在中小企业板实施澄清公告网上实时披露的基础上,于2007年7月24日发布了《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07年8月6日起,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此外,还探索建立“合理怀疑”下的“联合会诊”机制,全力打造中小板公司立体监管平台。
  2、加强对会员及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以会员研究报告和投资咨询监管为突破口,着力规范会员自营和客户管理行为
  一是着力会员监管规则体系建设。制定发布了《会员管理规则》、《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和《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积极研究证券公司业务隔离、客户管理等问题,着手制定会员研究报告与客户管理相关指引,明确会员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义务。
  二是强化会员和机构投资者信息披露监管和一线交易监管。完善机构投资者综合信息报备制度,对会员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和基金交易进行实时分类监控,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改进信息披露审查和处理程序,修订完成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协议和基金经理《自律承诺书》,实施对管理人、托管人定期考评制度。建立机构异常交易档案制度,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和异常交易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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