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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与关心的家庭法意蕴

  又如,我国现行家庭法制度中,存在夫妻关系的“感情主义”立法模式。婚姻关系的维系采取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尤其是离婚判决的标准更是采取了“感情破裂主义”而不是“婚姻关系破裂主义”,更说明了感情在夫妻生活中的至关重要地位。而感情的维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望靠心房和心室的开关运动的,即“关心——开心”。相反,如果缺少了持续的关心,没有了经常的开心,感情就会渐渐冷淡,走过几年之痒,可能会陷入危机。尤其是一些办事草率的青年男女,对待婚姻都是闪电式的,不开心就散,婚姻危机问题更加突显。
  再比方说,即便在离婚制度的设计中,也会有关心和开心后续义务要求。现行婚姻家庭法中,强调离婚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这一“经济帮助”,就是典型的法定关心义务。尽管两人走过一段姻缘,现在分道扬镳,但基于人性的后婚姻义务却不应立刻化为世间的冷漠。带上一份关心分手,陪着一份开心再见,何乐不为?
  还有,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也是最需要关心投入的。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父母基于亲权关系,有义务给予子女应得的开心。可是,生活中,人们又常常看到针对子女的家庭暴力,无论是软的,还是硬的,摧残着处于幼稚期的孩子。没有足够的关心,孩子就缺乏应有的开心,如此不良关系的循环,将会滋生诸多家庭教育问题。越来越突出的少年犯罪现象,多与家教有关。假如,假如父母能够有正确的“关心——开心”教育观,可以避免许多孩子误入歧途,健康成长为对自己、对社会有益的人。所以,尊重孩子,多给一些关心,让他们开心度过成长岁月里的每一天,对家庭教育承担者来说,必要性十足。
  如此等等,可以看出,关心和开心的辩证关系在婚姻法上是有法律依据的。或者反过来说,婚姻法之所以确立以“义务”和“责任”作为保障的配偶权利及其他家庭权利,其理论基础说到底就是开心和关心的关系原理。应当说,家庭法立法者在这一最具伦理性的部门法里,无不在贯穿关心与开心的主线。有了这一条人文线索,家庭制度设计就会更加贴近生活、贴近人性。
  意义,意义并不限于此。从关心和开心的家庭法意蕴说开去,在未步入婚姻殿堂的恋爱时期,作为情感主角的双方,岂无关心开心之理?假如恋人原本很合适,最终却因为闹的不开心而分手,这无疑是叫人伤心的。痛苦的失恋者,也许只好以“不合适”、“无缘分”或者“有缘无分”而作为其选择离开的最有力却又最苍白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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