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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信号

  对企业主而言,合法性、可行性、公开性和稳定性都容易理解,但合理性不易理解,有人说,企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法,就是合理的。此言差矣!
  规章制度的内容过于宽松与过于严苛都不合理。内容过于宽松的结果自不待言,过于严苛,会使员工动则得咎,成为劳资冲突的根源。
  比如,有的私企规定,车间工人上班聊天的,发现一次扣工资100元,发现两次即开除,有的私企为了防止工人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偷懒,规定上班时间只能去一次厕所,违者开除,有的制衣厂规定,工人车错一件衫的一个工序扣工资50元等等。这样的规定说不上违法,但过于严苛,容易使工人动不动就被重罚。单就扣工资这一点,一个车间工人不知要付出多少血汗才挣个五十一百的,扣不了多少次,一个月就白干了,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人们常说“苛政猛于虎”,是指过度严苛的政策和法律比猛虎还可怕,法律界的术语“恶法”就是指这种情况,其实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亦然。所以在制定和设计规章制度的内容时,应留一定的余地,其宽严度以大多数工人可以接受为宜,并应征求工人的意见,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工序、不同的情形,其宽严度应有所不同。
  再说规章制度的执行,“严”字应当充分体现在执行中,而不是在内容中。对违规的员工,不宜随意给予高于或低于制度规定的处理,对相同的违规情节不宜给予过分悬殊的处罚,否则,被轻罚者自然求之不得,被重罚者会服吗?
  因为员工首先是人,是有情感和尊严的,所以还应讲究处罚违纪员工的方式,才有信服力。有的私企管理人员对属下员工动不动就呵斥,甚至打骂,十分粗暴无礼,充当“恶工头”,这样的做法极易激起员工的对抗情绪,激化矛盾。在处罚员工的时候,有的企业不给员工任何解析机会,把员工当被管理的工具而不是人,这只会使员工的不满和对抗情绪越积越深,如果形成火山爆发,就会对企业产生十分可怕的破坏力,所以,不适当的处罚方式是劳资冲突的导火线。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还接触到这样的情形,企业主开除违规员工的时候,自认为是员工严重违反制度,所以连工资也不付清就把员工扫地出门,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也是危险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是说,发工资是无条件的,非法定情形,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有理性的工人,被开除又被克扣工资时,会找劳动部门解决,只有生性懦弱者或许会无可奈何地一走了之,但是企业未必总是这么幸运,遇到失去理性者,企业面对的后果定然是灾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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