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信号
——从湖南醴陵市蓝月亮烟花厂爆炸案看劳资冲突
成尉冰
【全文】
2003年6月26日,湖南醴陵市富里镇蓝月亮烟花厂发生爆炸,一分钟内三次巨响,25公里内可闻,附近百多户民居的门窗玻璃被震碎,有的房屋顶被震飞,9人死亡,2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厂区被夷为平地。该厂是一家私营企业,有数百名员工。
据报道,事故系人为,该厂原职工彭吉六等四人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被厂方开除,彭吉六因此多次扬言要炸掉烟花厂。6月26日下午,有人看见彭吉六从鞭炮的原料车间拿了十多公斤作废的原料,跑到烘房车间不久发生了爆炸。彭本人在爆炸中被炸飞20多米,当场死亡。
6月27日和28日,《羊城晚报》在A5版对爆炸事故作了两次报道,透过新闻背后,我在想:这种鱼死网破的悲剧真的不可避免吗?
彭吉六违反工厂的规章制度,厂方当然有权处理。因受厂方处理而用极端措施报复,彭吉六就算不是被当场炸死,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问题是,一个企业如何合理地制定规章制度和处理违反制度的员工,是大有讲究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与不适当的处理方式,都可能导致悲剧发生。
《
劳动法》第
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个条文表明,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定权利,处理违纪员工,也是企业的法定权利。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有的企业主就认为,企业是我的,在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员工时,我想怎样,全凭我一个人的兴致。于是,无意之间,便为日后的悲剧埋下祸根。
先说制定规章制度。首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即应具有合法性;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设计合理,宽严得当,掌握好一个度,即应有合理性;第三,规章制度必须好操作,便于执行,即应具有可行性;第四,规章制度必须向员工公开,使员工知悉,即应具有公开性;第五,规章制度必须有稳定性,不宜朝令夕改,反复无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