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对司法独立的破坏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是否我们废除了审判委员会就可以带来司法独立的曙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行政机关力量全面渗透和影响着法院体制内一草一木的情况下,废除审判委员会无异于对中国司法独立雪上加霜。只要审判委员会成员没有完全的丧失良知和“腐烂”透顶,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制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毕竟,他们有“集体意志”的护身符。按照苏力的意思,审委会的成员在一起讨论案情和发表意见,无形之中也有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⑧若在目前这样的环境下,废除审判委员会,司法独立依旧不能实现。首先是法院的人事被行政机关控制;其次,法院的经费受政府控制;再次,法院内部设置的行政化,院长“大于”庭长,庭长“大于”法官。院长要想维持住法院的日常运作,他必须得看行政机关的脸色行事,否则在人和物两方面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威胁。法官的工资和前途在院长或者庭长的手里,也就是,法官得“听命于”院长或者庭长。在这样一个非正常的关系下,企图通过废除审判委员会来实现司法独立,有点痴人说梦的味道。
从行政案件中,我们更能清晰的看到那种关系的存在。许多行政机关不愿意当被告、不应诉、不出庭,甚至不适当的干预审判,指令法院违法不受理或者不依法裁判行政案件;而许多法院慑于行政机关的权势,在行政机关的干预下,不敢受理行政案件或者受理后久拖不决,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与被告一起审判原告,导致原被告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正三角*诉讼构造被扭曲成法院和被告共同对付原告的倒三角结构。⑨
但是如果保留审判委员会,按照中国现行的做法,法官一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就通过院长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而出现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奇怪现象。这有违诉讼最基本的直接言词原则。同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更有甚者可能是社会焦点所在。当人们知道案件最后是由一群没有深入了解案情细节的人所裁判,司法“威信扫地”可能是最好的形容了。公众对司法威信产生深度怀疑,还有什么权力值得信赖?
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不是一个简单的命题。
四、余论:制度和价值
司法独立的实现和审判委员会有关,但是不单单和它有关。中国司法独立的实现注定是一个艰难的历程。
制度决定着价值的实现,而又明显受到价值的制约,制度设计体现着价值目标。中国的司法机关可以说现在依然附属于行政机关,他们的权力也不可能真正的分离,反倒给人一种合而为一的样态。司法不能独立,在这样的制度内,大家追求的司法公正这一价值似乎是难以实现的。如果我们只是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审判委员会,只能说明我们视觉的狭隘。中国有个为大家熟知的故事。古代一人欲砍庭中之树,因为一木一口,恰好是汉字的“困”字,但是砍树后又会出现一人一口,组合成了汉字的“囚”字。不砍,既“困”,且“囚”;砍,仍然无法摆脱“囚”。无论怎样,主人公都会得到一个“身陷囹圄”的隐喻。而我们现在却正置身在那样的困境之中。审判委员会就象那样的一棵树,让我们为难。故事中人可以做的是改变庭院“口”形结构。同样,我们似乎也有相同的任务。
我们在司法受制于行政这样的语境下,谈论审判委员会的存废没有任何意义,意图通过对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来实现司法独立,如同纸上谈兵。只有在法院系统从制度上和实际上摆脱了行政机关的压制,取消审判委员会才会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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