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观中国,从来就不存在这样"独立"的语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种规定只是肯定了“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机关,并没有肯定“审判机关(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所以,这样的规定不过是一种权力的分工而不是分立,只是技术上的独立,而非是体制上的独立。并且司法从属于行政在中国有着漫长的历史,并且已经深入人心。
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这样的权力抗衡才能增进社会公众的福利。但是在中国,这一理论在实践中被完全颠覆: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特别是在地方)时时处处都制约、甚至压制着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力。
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司法独立的实现如果单是从审判委员会上入手,这样的观点值得商榷。无论存废,我们可能都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我们在谈论司法独立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时,有两个语境是必须注意到的。我称之为大语境和小语境。所谓的大语境,是从
宪法上予以确认,我们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也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只是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如果妥善处理(主要是地方党委和政法委),并不一定会妨碍司法独立。另外,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也是政治上的民主集中制在司法系统内的体现。所谓的小语境,就是
宪法上规定“一府两院”,法院与行政机关并不隶属,但是在现实中,行政机关从人事、财政、政治等个方面制约着司法机关,司法独立以及法官独立审判往往化作泡影。而在讨论审判委员会和司法独立时,我们所要关注的就是小语境。
笔者无意在这里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之争摇旗呐喊。我只是想强调,只有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其独立地位已经确立的情况下,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存废才有实质意义。也就是说,只有法院设置大幅度调整之后,司法独立已经确立之时,才有条件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⑦
三、存废之间——一个两难的困境
不管是主张或废或存的学者,大家都有一个美好的愿望:司法独立。主张废除审判委员会的人,相信法官摆脱来自幕后的手脚后可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而主张保留审判委员会的人对基层法官的素质仍不放心,并且认为审判委员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独立。渐进论者根本上还是主张保留,只是底气不足罢了。但是,当我们联系当下的语境,无论存废,司法独立都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