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留论
保留论主要以苏力教授为代表。他有三个理由认为审判委员会应当保留。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他相信收买一个人容易,而审判委员会人数众多,收买一个群体是相当困难的。二是审委会在某些地方已经起到了或者可能进一步起到在一个管辖区内统一执法的标准,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作用。由于中国地域广阔,风土人情不同,在实际审判和案件处理中,各个法庭的法官往往会形成一些新的具体做法,造成各个法官、各合议庭以及各派出法庭之间的执法标准不统一,使得同样的案件得不到同样的甚至相近的处理,实际上造成法律的不平等保护,给人们留下司法不公正印象,而审委会则有助于本区域司法实践的统一。三是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职业素质的状况,也使得审委会制度具有存在合理性。基层法官的知识背景复杂,缺少经过系统司法培训的高水平法官。
另外,面对院长或者党政部门的干涉,单个法官在抵御上往往无能为力,但是审判委员会在有的情况下还可有所作为。③
(三)渐进论
这种看法也可以说是一种温和的改良论,实质上也是持一种有所“保留”的保留观点。一些学者从中国当前的实际出发,认为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应在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改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方式,逐步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并最终取消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制度,从而建立起科学、文明的审判制度。④
单就审判委员会对司法独立影响这一层面,以上三种意见各自的理由可以说都能成立。但是他们似乎都只是站在审判委员会与司法独立的这一单一立场上,而忽视了争论背后的语境。
二、一个无法回避的语境阴影
所谓语境,简单说来就是话语背景。如果我们把语境作为制度分析的工具,那么语境论应当是这样一种理论:它不仅提出变革的目标,而且为考虑船和桥的问题,它在坚持法律制度变革的同时仍然强调要细致分析考察法律制度形成和确立必须具备的种种条件。它不以“变”为目的,而是隐含地以是否“变得好了”“变得有效了”“变得更为人们普遍接受了”(这三者在实践上市同一的)作为目的,事实上如果变得结果必定更糟,它也反对变。⑤谈论司法独立的时候,我们无法也不能回避当前所面临的语境。
17、18 世纪的西欧,新兴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并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对三权关系进行最为经典的阐述,莫过于孟德斯鸠。他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家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⑥
西方社会司法独立的基础乃是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于行政与立法,而最终的落脚点则是法官的个人独立,从而实现审判独立。在我看来至少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司法独立应该有四个层次,首先是司法权的独立(至少独立于行政权),其次是司法机关的独立,然后是合议庭的独立,最后才是法官的独立。其中任何一个层次没有实现独立,司法独立是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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