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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语境的分析:司法独立与审判委员会

一个语境的分析:司法独立与审判委员会


娄必县


【摘要】由于审判委员会妨碍了司法独立,学界对审判委员会的态度也不一样。通过对当前面临的语境的分析,审判委员会或存或废都不可能完全实现中国司法的独立,而关键的是要对制度进行全面的检讨,特别是司法机关不能从行政机关的阴影下走出来,司法独立根本就无从谈起。
【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委员会;语境
【全文】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世人也开始对审判委员会进行反思和检讨。目前司法独立已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之一。但是经过多年的努力,司法独立如同镜花水月一般难以触及。于是作为制约司法独立因素之一的审判委员会成为众矢之的。在大多数人的眼里,审判委员会俨然成为了影响司法独立的“梦魇”。笔者准备在本文简要回顾学界对审判委员会的态度,然后分析我们在谈论如何“处置”审判委员会时所面临的语境,以及在这样的语境下“处置”审判委员会的困境。
  一、当下学界对审判委员会的态度
  围绕着审判委员会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作用,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审判委员会进行分析,有着各种各样的看法。但是总的来说有三种。
  (一)废除论
  完全废除审判委员会这种观点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人撰文呼吁废除审判委员会。
  贺卫方教授认为,法官是一种需要察言观色的职业,所以只有在法庭上面对证人和当事人,才了解各种微妙的细节。但是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并不了解这些,他们只能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而汇报是一种概要的转述,之后的讨论以及决策只能以回报者的言辞以及同样的概要的文字材料为依据。事实上,这种方式本身就存在着加剧司法随意性的可能。①
  最高人民法院的王怀安认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不符合审判的直接原则和不间断原则。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没有直接参加审理全过程的审判人员无权决定案件的结果;不间断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在连续参加全案的审理,在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陈述后,即进行评议和判决,以防止外界的干扰。因此人大应当通过立法取消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具体案件的规定。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扩大合议庭,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3—5人,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来审判,这远比审委会要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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