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宪政民主制度的角度来看,生存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社会文化权利等为人所必需。在现实社会中,只有完全保障民众寻求、传达、接受信息的自由,才能真正地保障民众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及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性,才能真正保障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既是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手段,又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既是自由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又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
其次,知情权是一项公私请求权。一方面,知情权是一项政治权利,具有公权利的属性。现代宪政国家都承认主权在民,并设计各种制度来监督和制约权力,而民众参与社会政治民主生活的前提就是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所以民众对公权利行使的知情权就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对公权力机关信息的知情权,就成为了民众最起码的政治权利。没有民众的知情权这一基础性权利,就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权利。只有维护民众的知情权,才能切实保障民众的参政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才能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知情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具有私权利的属性。在私法领域,由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在信息的占有上却存在实质的不对等,因此,知情权是民众完成民商事活动的前置性权利,不保障知情权,那么就很难确保民商事活动的公平、公正。不管是公权利也好,私权利也罢,如果仅限于被动地接受信息,那么知情权可能名存实亡,因此知情权应该是一项完整的权利,即既包括消极被动地接受信息的权利,也包括积极主动地寻求信息的权利。正因为知情权可以是一种积极主动地寻求信息的权利,且知情权又涉足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所以知情权是一项公私请求权。
五、知情权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现行
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民众的知情权是一项隐含的权利,散见于一些部门法中,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证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等等。笔者认为,知情权目前仍未被
宪法明确地认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政的一个重大缺陷,虽然有些部门法已做了相关规定,但并不能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这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存在较大的差距,而知情权作为一项普遍性的权利,又兼有基本人权与公私请求权的复合性,故应该将知情权作为一项由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虽然国内有些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一项推定的权利,即由言论自由权这项基本权利派生而来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各不相同,如果从言论自由权推导出知情权,会使知情权处于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地位,很难显示出知情权的重要性,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在
宪法中确认知情权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并建立一系列配套的法律制度,使知情权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有法可依,以切实地保护民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