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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生效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羁束力

也谈生效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羁束力


蔡叶菁


【全文】
  一、案例的引述
  在行政诉讼领域内,有关法院生效判决(包括行政判决、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对诉讼标的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羁束力问题,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即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却发现了以下两个争议焦点相似但裁判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某某诉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侵权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03)苏行终字第001号〕
  在该份判决书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诉人孙某某要求确认淮政发[2000]96号文件违法的诉讼请求,认为“该文件已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淮民终字第127号、(2001)淮民终字第128号生效民事判决1中被确认为合法有效,同时在以孙某某为被告的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的(2000)河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也适用该文件进行了判决。虽然上述判决书未在判决主文中对淮政发[2000]96号文件的合法性做出直接认定,但该文件的合法性是上述民事判决的关键问题,因此上述民事判决对淮政发[2000]96号文件的合法性问题均进行了审查,并将能否适用该文件列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发表了各自意见,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做出了认定,因此应当认定上述民事判决对淮政发[2000]96号文件的合法性已经做出了实质性审查,在上述民事判决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做出与其相矛盾的判决,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孙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如淮政发[2000]96号文件存在违法之处,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了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判结果。
  案例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龙广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04)深中法行终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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