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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中国财政民主(二)

  有学者结合斯密的四项征税原则对财政民主化的四大原理进行了说明,分别是:(1)民主监督下的财政,远比无人监督或征税者的自我监督来得更有效率且更具公平性;(2)以开支定税入;(3)税负的平等原则、预期的确定性原则、缴税的便利性原则和税耗节约原则;(4)立宪原理,即由民众来选择合适的公共选择机制,由后者决定税种与税负。 他提出,有了基本原理,实践者才可能寻找它们在中国社会的合适表达。从经济学和法学对财政民主的共同关注,我们可以从中找寻在财政民主问题上政治、经济、法律的共通点,从而为建构合理的财政民主制度寻求恰当并富有效率的途径。
  正如前文所描述的财政民主制度缺失,以及有关财政民主的若干内涵和原理,不难看出我国财政民主匮乏之处:一为预算公开和民主化程度不足;二为税收立法的不规范;三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规范。其根源就在于对民主之于财政的重要性,对财政民主之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尚未有深刻认识。
  民主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其比专制制度给人以更强的稳定感以及随之而来的可预期性。作为一种人类的道德要求,作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政治常识,民主已经被讨论得很多了。财政作为划分公产与私产的基本规则体系,涉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经济资源的分配,涉及公民基本权的保障与社会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将民主引入财政,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最有效地保障个人的权利,并以此极大地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进步。财政民主不仅在源泉上承认和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实现了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从而使得政府的财政行为不仅获得了合法性依据,并被纳入宪政主义的规范轨道。
  四、财政民主的制度重构
  所谓制度重构,必然存在着新制度与旧制度的不同以及新制度的更优越之处。制度的重构作为社会演化的一种,或是遵循路径依赖的原理,或是博弈进化。“治大国如烹小鲜”,治理国家的智慧,就在于了解社会的性质和阶段,而这影响着构建财政民主制度的整体进程。
  (一)财政民主及其文化背景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界,决定了财政的存在,决定了财政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的特性,也决定了财政民主的必然性。但正如民主的原则性,财政民主同样具有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并不能自然生成固定的模式,只是为国家提供一个基本的建构和基本的机制,在变化了的社会生活中如何选取最为合适的民主形式和法制模式,对于制度设计者来说,可能更为关注选举、投票的程序在保证民主形式的同时又在多大程度上真正促进了社会实质的进步。
  从我国传统来看,“政府崇拜”文化统治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对国家作用的强调高于对国家约束的民主制度的强调,从而导致在财政支出领域更多地由国家安排,由国家支配财富;另一方面,对国家获取收入的强调高于对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强调,从而导致在税收等领域存在法治薄弱环节,缺乏对国家支配财富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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