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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中国财政民主(二)

宪政与中国财政民主(二)


刘剑文


【全文】
  三、财政民主的制度缺失及其反思
  由于财政民主事关一国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其实现程度关系着一国基本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虽然基本的法律制度对财政民主做了初步的制度安排和宪法保障,但反观我国财政制度的发展,其民主缺失的程度还是不容忽视的。
  (一)预算民主的不足与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只有两项工程是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一是1956年黄河规划和三门峡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二是1992年三峡工程建设项目。而南水北调工程其投资总额达3500亿,建设工期30年;国家大剧院50亿的预算,都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 这不能不说是对公民在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方面的剥夺。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所讨论的重大财政问题,应当是微观的、透明的、具体的,对纳税人和所有公民郑重负责的,而不只是理论上的、宏观的、抽象的。
  此外,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国复式预算体系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但十余年过去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始终未曾建立,虽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已经在中央层面展开,但围绕着预算编制权和审批程序以及衔接问题的争议,实际上也反映了在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问题上,究竟公民享有多少的知情权和决定权。而频频发生的社保基金挪用、挤占案件,实际上也反映了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缺乏民主化的制度缺陷。
  相比较预算作为对政府财政行为的事前监督,审计则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作为前者不足的弥补,每年6月审计报告的公布都引发一场审计风暴。2007年6月27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今年共审计了56个中央部门,发现部门本级存在的问题348.53亿元,同时,这次审计还延伸到了434个二级预算单位,总计查出问题资金468.8亿元。 虽然审计报告能够对违规财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披露,并敦促纠正。但审计也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一定的作用。
  因此,按照财政民主的要求,我国预算制度必须从以下角度进行完善:
  一是保证预算的法治化。在民主国家,议会对政府的制约的主要机制是控制预算。预算就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和基本途径。在预算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下,国家财政的根本权限转移到了纳税人手中,纳税人通过议会掌握了政府及政府财政行为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只要纳税人通过议会真正掌握了政府预算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就极大地增强了客观经济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权力主观孤行的能力,从而能够避免经济进程中政府因素可能产生的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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