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无论是2000,3000,或者更高的一个数额,在我看来都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我个人比较赞同费用扣除额标准指数化的做法,让个税起征点与国家经济状况、通货膨胀水平、居民收入及家庭结构变化等因素的浮动挂钩。美国现行个人纳税法案就采取了将个税扣除与CPI联动的办法,扣除人们用于支付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费用的那部分收入,保证纳税义务不致影响人们的生活。
主持人:此次个税扣除额度的确立,还是延续了全国执行统一数额的做法。从学界到民间,不少观点认为,这样一种“一刀切”的办法,无法公平兼顾到不同家庭的实际收入差异、不同地区居民的工资差异、生活成本差异。
刘剑文:这个“一刀切”在中国有其特殊的背景,是目前尚且能够实现相对均衡的税负公平的合理方案。在2005年的
个人所得税法听证会上,我比较主张“全国统一”也是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其一,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现状下,统一额度的办法更具可操作性,也兼顾到了执法成本的控制。如果不统一,税务机关征收起来难度较大。其二,如果各地的起征点有所差异,可能会给一些人避税、逃税创造条件。比如说,北京是3000元、陕西是2000元的话,陕西的人就会想办法把收入弄到北京来。其三,尽管一些发达地区物价、生活成本、消费支出较高,增长也更快,但是,无疑他们能够享受到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公共产品。而个人所得税正是当地政府公共财政开支、公共品投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看起来统一起征点似乎是对落后地区有利了,其实未必。而缩小城乡、地区差异的关键,更多在于我们的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如何更好地统筹、落实财政转移支付,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因此,即使是根据各地差异设定浮动的税率制度,也很难解决根本问题。
但是,“一刀切”绝非长久之计。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分类所得税制,不仅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情形,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而且也无法考虑根据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等具体情况进行扣除,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改的方向。而混合型个税制度的基本框架要建立起来,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纳税主体。我的看法是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的做法,让纳税人自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既可以选择以家庭为纳税主体,也可以以个人为纳税主体。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做法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老百姓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