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因劳动力缺乏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较之有前的规定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作出了比较科学的规定:1、取消了以往对受害有固定收入时误工费赔偿额的最高限制,都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在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时,尽可能采取比较科学准确的计算方法,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在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包括死者生前的抢救期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计算的原则是:其数额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比如包括护理人员的收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时,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当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 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法释[2003]20号采取严格的态度,即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其标准:依据本法释规定,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予以确定。要注意的是:1、住院伙食补助费仅指受害人因住院而超出自己日常生活中的伙食费的那一部份。2、这里的“当地”一词,究竟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司法解释未明确,笔者认为可由受害人举证。
(六)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在人全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饭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需要的费用。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对受害人因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后以致全部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其性质是属于对受害人财产上损害的赔偿。根据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彻底抛弃了以往的生活来源丧失说,而是以“劳动能力丧失”为原则。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所得丧失说”中的合理部份,即“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时,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较轻的,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就业的,也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这里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赔偿期限为“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受害人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部份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主要包括: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抚带、矫形器、矩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法释[2003]20号与以往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没有将残疾辅助器具的品种局限于国产普通型器具。第二,没有将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决定权交给医院。第三,允许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后调换残疾辅助器具。第四,充分考虑受害人的伤情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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