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3]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是关于无偿帮工因帮工活动自身遭受损害,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规定。这里的帮工是无偿帮工。它与[2003]2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异同点:(1)赔偿责任相同。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2)在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时,帮工人只能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只有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时才可以请求被帮工人补偿。而雇员除了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直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责任人可能是发包人或分包人,而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无此规定。
法释[2003]20号第十四条还规定了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予适当补偿的情形,它有两层意思:(1)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帮工活动,那么帮工人即使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2)虽然被帮工人在明确拒绝帮工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但补偿的数额应限定在被帮工人受益的范围内,否则对被帮工人不公平。
法释[2003]20号同时规定了第三人造成帮工人损害的责任分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向帮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时,被帮工人承担适当补偿,但被帮工人仅是垫付主体,当被帮工人给予帮工人适当补偿后,享有补偿范围内的追偿权。
(十)受益人的补偿
依据法释[2003]2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受益人补偿的要件是:1、行为人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国家集体或他人谋利益的意思;4、行为人因实施救助行为实际遭受了人身损害;5、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6、行为主体一般仅为自然人。补偿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十一)
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补充
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针对《
民法通则》第
126条规定了三种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形:(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如果“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缺陷或施工缺陷而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追究上,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上述情形致人损害时,一律直接推定所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四、法释[2003]20号规定的人身损害案件的十二种赔偿
法释[2003]20号第十七第规定了人身损害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下面就适用情况逐一分析。
(一) 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具体的说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法释[2003]20号第十九条较之以前有明显的不同:1、取消了对受害人就诊的医疗机构的不合理限制,不再对医疗机构限制在“就近地”或“所在地”。2、取消了受害人的不合理限制,并且对举证责任予以了分配:赔偿权利人就医疗费用的存在及数额负担证明责任,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的医疗费用有异议的,负有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功能的费用、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