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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情况分析

  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首先要确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同是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二是受雇人有无报酬;三是受雇人有无提供劳务;四是受雇人是否受雇佣人监督。雇员包括长期雇员,也包括短期雇员和临时雇员。其雇主一般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自然人。
  构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1、雇员必须不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自然人。2、雇员是在执行雇主安排的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3、雇员已经遭受了人身损害。
  当第三人行为致使雇员人身损害时,雇员享有损害赔偿选择权,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向雇主主张损害赔偿;雇主承揽的赔偿是一种垫付性质,在承揽损害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强调发包人、分包人在选任雇主时要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补偿规定与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是关于程序性的规定,从而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的范围。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果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本人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但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权利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但该条同时也规定了第三人侵权的赔偿义务,完全体现侵权行为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值得一提的是:1、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时,赔偿权利人如果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予以支持;2、必须是用人单位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将可能适用共同侵权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既可能是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能是依据原因力的大小各自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应该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偿帮工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情况十分多见,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亲友、同事或邻里之间。法释[2003]20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无偿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价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的行为。根据无偿帮工在农村最为常见,如红白喜事、修建房屋、农忙时节等,远亲近邻都有帮工的习惯,故笔者认为无偿帮工行为是无偿的劳务赠与,也可以理解为可预期的换工的对价。被帮工人承担的是受益人的责任。特别应引起注意的是无偿帮工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故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不能以帮工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要求免责或要求帮工人的监护人分担责任。
  被帮工人的责任,法释[2003]20号第十三条有三层涵义:1、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要承担赔偿;2、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了帮工活动的,则对帮工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作为受害人一方享有选择义务主体的权利:既可以请求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同时向他们二人主张赔偿责任。当然,一方超出自己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九)帮工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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