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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卡不为偷,真卡何成盗!——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综论

  用君子道德要求作为刑事犯罪标准,后果不堪设想!
  七、民法上债务产生之主观因素认识逻辑错误、民事上主观因素与刑事上主观要件混淆逻辑错误、刑法上主观归罪逻辑错误
  绝大部分专家及民众都认为,“恶意取款人”利用金融机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错误交付,接受占有金融机构给付的资金,是合同关系中可撤消行为,所产生的是不当得利债务。而控方则以“善意取得为债”,“恶意取得为罪”来反驳,表明了其民法上债务产生之主观因素认识逻辑错误、民事上主观因素与刑事上主观要件混淆逻辑错误、刑法上主观归罪逻辑错误。
  生活实践及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债务的产生原因从债务人主观分析,可分善意、恶意、无意。债务到期,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则除了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暂时或永久无力清偿外,绝大多数是恶意逃债!
  而刑法上犯罪的主观方面只有故意与过失之分,而且主观故意或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法制社会不存在“思想犯”!
  以主观善意、恶意、无意之别区分罪与债,首先无视民法上债的产生有债务人主观因素不同;其次是混淆了民法债的主观因素与刑法罪的主观要件;最后是彻头彻尾的刑法上主观归罪!思想归罪!
  一句话中有三大根本性的法律逻辑错误,到底是善意、恶意还是无意的!
  八、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罚万能的刑法逻辑错误
  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此原则下的逻辑推论之一就是,罪名有限行为无限,并不是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可以在刑法分则中找到相应的罪名;三案中的“恶意取款人”均合法使用银行卡,恶意取款数额巨大,取款后进行转移、隐瞒,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仅有上述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罪名可适用。如果拒不归还,则社会危害性更大,能够且只能够用刑法196条评判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能宣判无罪;三案办案过程中的反反复复,公安均以信用卡诈骗嫌疑立案抓人无错,查明后无罪释放才对;但在刑罚万能的刑法思想错误指导下,在不肯认错的公权习惯背景下,恰好有专家引进了“新型刑法理论”、“新型盗窃定义”为定“盗窃罪”提供理论依据,而且这种专家竟在刑法学理论实务界占了上风!信用卡取款不构成诈骗就强套“盗窃罪”,假卡不谓偷,真卡反成盗!取消类推就发明强套、硬套,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倒退!这种倒退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历史上均为“奇观”,乃耻辱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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