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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卡不为偷,真卡何成盗!——云南何鹏、广州许霆、宁波唐氏三案综论

  首先,他们搞错了基本的民法常识概念,即应该用民法概念的时候,却用了自然概念。第一没有正确掌握民法上意思表示主体的概念,该概念本来是意思表示主体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用自然概念的人来偷换了。第二把自然意义上“自然人的意见表达”混同与民法意义上“民事意思表示”;第三他们没有掌握意思表示方式与意思表示主体的区别。公诉书上的公章既不是人也不是机器,而只是一个特定符号,这是职能表示;公诉人在庭上的发言是职务表示。银行也不是人,只是一个法人,也不具有自然人“意见表达方式”,只有法律意义上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能力及其方式”,ATM机的交互操作界面是一种高科技的职能表示方式,其表达的是金融机构法人的意志。控方在民法常识方面的欠缺是其“刑法逻辑笑话”的根本原因。
  其次是生活常识的笑话,现代电子金融的发达已经到了以智能化机器代表金融机构进行日常交易的程度,柜员也依靠、服从智能化机器!这也已经是生活常识。
  最后是刑法实践常识笑话,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形式就是“通过欺骗智能化机器”诈骗法人!
  五、自相矛盾的常规逻辑错误
  ATM机代表金融机构进行交易,资金交接、意思交换均由金融机构承担权利义务。控方对此问题的认识自相矛盾,一方面指控“恶意取款人”“盗窃”了ATM机代表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资金;另一方面又否认ATM机交互界面的提示及其智能化操作也是代表金融机构,只认资金不认交付、操作行为,这是常规化的逻辑错误。在宁波唐氏案中,唐风军转帐完成后才要唐风光帮助提取现金,公诉机关指控唐风光帮助提取现金也是共同盗窃,这与其先前认定转帐成功即完成盗窃自相矛盾。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是可以继承和转让的;犯罪行为及其责任是不能继承和转让的,这也是刑事法律常识,后加入者只能承担加入后的罪责。控方又把民事法律概念混同与刑事概念,贻笑大方!
  六、用君子道德要求作为刑事犯罪标准的逻辑错误
  控方在指控“恶意取款人”恶意取款行为是“秘密窃取”、盗窃犯罪时,竟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理由,这不可能是也不应当是公诉机关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诉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不可能用君子道德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那也是违背刑事法律逻辑常识的笑话。芸芸众生,自问君子者能有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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