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196条及其解释,用假信用卡、冒用他人卡恶意提取5000元以上才构成诈骗罪;而按控方思维,5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反倒构成盗窃罪;用自己的合法信用卡恶意超支提取了三次,每次一元,或一次提取500元也反倒是盗窃罪。这是控方在“盗窃罪是兜底罪”专家思维指导下对盗窃论证方法的荒谬结果。真是生活灰色幽默司法悖论笑话。
2、
刑法264条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也不可能对“盗窃”、“窃取”这种常识概念进行规定,正如
刑法并没有也不可能对“杀人”、“人”、“放火”、“火”进行规定。道理很简单:先有人、社会、盗窃、杀人、放火等现象及其认识概念,才产生法律及
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杀人罪、放火罪。正如前文所述,判断行为是不是“偷”是一种社会常识判断,决不能用“法律权威思维”论证!控方违背了“法律判断必须建立在自然判断基础上”之基本常识。
3、语言、语文知识中的常识中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是“一字多义”,不掌握重视者必出洋相。“窃取”之“取”为“夺取、强取、私取”;“取款”之“取”为“提取、支取、明取”!
如果不正确理解“窃取”之“取”的特殊性,把“窃取”解释为“其他自然人没有看到的取得”,就是生吞活剥的典型笑话!
四、违反民法常识的“
刑法逻辑”错误
法律是一种严谨规范的书面语言,必须在具有基本语言常识的基础上,了解法律制度本意,运用自然合理逻辑及正确法律逻辑,才能作出真正符合法律本意的解释。缺乏生活常识语言常识往往容易产生生吞活剥、死搬硬套、偷梁换柱、不知所云、自相矛盾、错误百出的笑话。
民法为其他法律部门的基础,民法常识逻辑是
刑法逻辑的基础,违反民法常识逻辑的“
刑法思维”同样会笑话百出。
例如,控方的
刑法逻辑论据“ATM是机器,机器不是人,不能进行意思表示,不能进行民事行为、不能被骗”,就是这样的笑话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