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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案件纠诉、缠诉现象发生的原因及其预防

已结案件纠诉、缠诉现象发生的原因及其预防


卢建军


【全文】
  当前在公安执法工作中,对已结案件的纠诉、缠诉现象的频繁发生已严重影响了公安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已结案件纠诉、缠诉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引起的,有的是因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和业务水平不高引起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却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未切实保障当事人在公安执法活动中应该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参与权而引起的。因而,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述程序性权利是预防或减少结案后发生纠诉、缠诉现象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诱发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结案后进行纠诉、缠诉现象发生的原因
  之所以当事人会对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纠诉、缠诉,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多次进行申诉;二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本身并无不当,但由于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而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该处理决定的侵害而进行纠诉、缠诉。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理应让当事人进行申诉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而对第二种情形就比较复杂了,但从总体上而言却是因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错误的认识或不正确的理解而引起的。这无疑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处理方式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有错误的认识或不正确的理解,除与当事人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有关外,更多的却是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只顾及到了自己的工作效率而未充分提供给当事人理解和接受该处理决定的机会和条件,即在很大程度上未让当事人充分行使其在该案中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参与权。因为,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作出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时未能行使其依法可以享有的上述程序性权利就失去了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和了解的机会和条件,也就无从知道公安机关以什么、为什么和凭什么作出这样的处理决定。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本能需要,当事人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却不能客观、公允地认识和思考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最终只能是主观臆断为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进而进行纠诉、缠诉。如果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能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及其法律依据,并全面听取当事人为此而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和吸收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其疑问进行说服和解释,就会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最终使其理解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这无疑会起到预防纠诉和缠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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