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建立在人民调解基础之上的 “三调联动”工作主要是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对接联动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原则,实行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相结合,归口调处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调处与多级调处相结合的办法,在主动调解的基础上,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严格程序,移交辖区矛盾纠纷调处督办中心和有关部门进行调处。实施“三调联动”工作机制,除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和诉讼标的较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均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形成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增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推进“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既可体现司法调解的专业性、规范性以及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优势,还可使人民调解简捷、及时、经济。综上所述,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载于«南江法治网», 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的意义及措施浅析»,载于«重庆司法行政网 »。 沙兆华: «我省形成“三调联动”大调解格局 »,载于«湖南日报 »,2007年10月05日。 李江: «大力加强调解工作推动“三调联动”格局的形成»,载于«湖南日报»,2006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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