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强协调工作。主要是建立三项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办牵头,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民商事案件,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二是联合排调制度和联合调解制度。既要由各级综治办牵头,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横向的联合排调活动,也要积极做好系统纵向的排调工作,形成排调合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解工作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好判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
第三,正确把握“三调联动”的基本原则。一要坚持党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二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与维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防止因调解不力,使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三要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矛盾纠纷,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四要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无论对是否选择、接受调解方式,还是在调解过程中,都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绝不能利用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对于违背当事人意愿、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调解结果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五要坚持公正效率的原则。各级调解组织必须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第四,切实提高认识。推进“三调联动”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三种调解手段的衔接配合,又要保证依法独立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从深化平安创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三调联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三者有机地整合,使调解真正具有便捷、经济和权威的优势。
第五,加强信息上报。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每个月汇报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到每季通报一次情况,每个阶段都有情况汇总,确保信息情报畅通,掌握工作主动权。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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