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三调联动”格局的形成
2005年初,湖南省提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路,并在湘潭市、攸县、郴州北湖区开展试点工作。2006年7月,“三调联动”在全省推行,盛市、县层层建立了“三调联动”领导机构和工作网络。2007年3月,省综治委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对全拾三调联动”工作加以规范和指导。现在,全省各乡镇、街道都设立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的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等多种工作模式。
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各地积极探索“三调联动”在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通过“三调联动”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现尝即时解决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紧急问题。同时,针对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和闹事人员规模容易扩大等特点,建立了“三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即由司法行政牵头,调度公检法、国土、林业、水利、民政等相关部门力量随机组建快速调解庭,随时赶赴现场处置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激发。
从两年多的实践来看,“三调联动”带来了“三个转变”,即由各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综治牵头、司法行政部门主办、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由单一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转变为既调处一般性矛盾纠纷又化解群体性事件;由坐等上门调解转变为积极主动登门化解矛盾纠纷。
“三调联动”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幅下降,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上升,涉法涉诉上访总量及越级访、重复访下降;大量因治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进行有效的化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3]
三 怎样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的作用
要使调解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必须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使调解工作达到便捷、经济和权利可实现的要求。而要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就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积极探索和实践“三调联动”的对接模式。参照外地的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可以探索和推广以下四种具体对接模式:一是诉前调解。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诉中委托调解。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部分有可能通过调委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是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公安机关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四是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乡镇设立由党政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由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由司法所代表调处中心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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