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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性超越与制度性失衡——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一个评析

  总之,行政复议调解书在性质上是一种全新的复议结案形式,具有强制执行力,与民事调解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之间具有一些重要的差别——与民事调解书之间的最大差别是其可诉性,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之间的最大差别是其对应的司法审查权利的弱化。这些理论上的比较、推演及其结论,对于新条例的完善将会有所帮助。
  四、结语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颁布实施两个多月,时间太短,一时还无法看出其具体的实践效果,因此实践性评价尚待时日。但是理论评价却可以根据新条例的规范结构、体系位置、制度逻辑、立法水平及价值平衡技术先行展开。本文即从“思想性超越”和“制度性失衡”两个基本面进行制度评价,指出新条例在思想上的创举——作为实践的“公法私法化”以及“恢复性行政”理念和“恢复性”法律思维模式的接受与运用;在制度上的失衡——公益指向的“排除条款”缺失,行政活动没有明确的行政目标、公共政策及公共利益的意义自觉和价值追求,同时复议调解制度存在重大“立法疏漏”和“制度衔接”问题,单纯依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无法弥补,必须通过立法解决。这些分析及其结论希望提醒有关研究者及立法者注意,并提醒尽快通过法律修改、条例修改或司法解释的形式为新制度打好“补丁”,补好“漏洞”,减少制度运行中的摩擦和消耗,扩展制度的功能及其影响,从而为ADR在行政过程的第一次正式适用获得良好的实践效果和制度经验,为将ADR扩展至其他行政过程及与行政过程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过程做好准备。
  (本文原为2007年南京大学法学院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合作举办的“市场经济中的行政程序法”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参会论文,后载于《福建法学》2008年第1期)
  
【注释】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该处的“新条例”在法律实施意义上相对于《行政复议法》而言,在历史比较的意义上相对于已经废止的《行政复议条例》而言。
一个突出表现是允许相对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新条例第18条第2款),北京市已经作出响应,并计划明年对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网上办理,参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今实施,‘民告官’可发电邮”,千龙网,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07/08/01/3022@3978978.htm,2007年10月12日访问。
参见新条例第51条的规定,在笔者看来,这是借鉴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体现,目的在于鼓励相对人更多地利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纠纷。这同时也是行政复议司法化推进的体现,并且可以进一步减轻复议机关的被诉压力,使其获得一个更加超越的准司法地位,积极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转引自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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