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上诉状的过程中,蔚某透露了“伪证”的事。原来,蔚某第一次手术后,曾委托他人起诉过一次,原治疗医院在一份证明中写着在抢救期间需“几人”陪护,蔚某的妻子找到医院,要求明确“几人”到底是多少人,一位姓余的医生把“几”字划去添了个“叁”字,后余医生由于某些原因不承认是其所改,蔚某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但法庭不予理睬。开庭时代理人没到庭,也没有通知蔚某,等到蔚某与妻子按通知去接受审判时,得到的是一纸撤诉裁定和司法拘留决定书,蔚某的妻子被拘留了几天。蔚某愤而到当地人大门口静坐,在人大的过问下,他的妻子才被释放出来。办案人员还要蔚某保证不得四处告状。这次拘留对蔚某和其妻的打击非常大。蔚某还对我说了那次拘留中他所遭受的不宜对外行人士讲的经历。由于经济上的困窘,后续治疗的奔波与折腾使他心力交瘁,后来还离了婚,人虽未亡,家却已破。
听完蔚某的话,我真想痛骂他一顿,如果他起诉前把事情的原委讲清,申请回避也许会使判决的结果大不一样。
蔚某还说,在回四川作第二次治疗前,他曾到过交警、检察院、法院及其他部门询问过,在各部门之间来回折腾了好多趟,最后在法院的院长接待日得到口头答复,说可以回四川治疗后再来起诉,不料现在的一审却是这样的结果,如果二审还是如此,他要把一审审理此案的某镇法庭炸掉。这话令我大吃一惊。想不到外表木讷的他也会有此念头。这可万万使不得!
我强压着怒火修改上诉状,尽管那些尖锐激烈的措辞被删了又删,改了又改,上诉状的字理行间还是透着一股无言的愤怒与不平。一个小案的上诉状耗了我整整三天时间,打印出来竞有6页纸,其中3页纸讲法律的适用问题。
写完了上诉状,另一个难题又出现了,一千多元的二审受理费如何解决?这数目对蔚某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障碍,左思右想之下,我决定为蔚某碰一下运气,我把法援中心一审时发给我律师所的《民事法律援助通知书》复印一份附在《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之后。我还特别跟蔚某交代了上诉受阻时的应对办法。苍天有眼,那份复印的《民事法律援助通知书》帮了大忙,几经周折,受理费缓交,蔚某的上诉手续终于办妥。
2004年3月17日下午二审正式开庭。因路上塞车,当我准时步入法庭时,合议庭的三位成员已早一步端坐于法庭之上,想不到这么一个小案会受如此重视。我早已准备充分,见此情景更是来了精神。 案子虽小,经七、八个回合的较量,竟然用了两个多小时。
开完庭,我如释重负地松了一口气,自感庭审的效果良好,胜诉在望。蔚某握住我的手说:“成律师感谢你!”我说:“你用不着客气,我是出于正常人的良知来帮你。一审判决激起了我的愤怒。二审的胜负结果如何,现在还不好说,以判决书为准。”
4月22日,二审宣告判决。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医院的第一次治疗已经终结,其2001年12月至2003年9月到四川省隆昌县中医院、佛山市中医院等医院继续治疗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指的‘转院’,也不符合《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到外地治疗’的情形。原审认为上诉人未经原治疗医院建议和未经公安机关同意转院,擅自到外地医院治疗,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65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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