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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的欣喜——一宗法律援助案代理手记

  “本院认为,原告未经原治疗医院建议转院治疗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到外地医院治疗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现起诉请求两被告赔偿继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违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七条的‘交通事故伤者,需要到外地治疗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承担’的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蔚常凯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还着重指出,在该院审理(2001)第75X号案中,原告的妻子邹某因伪造原告医治受伤的有关证据而被法院实施拘留,且被告对治疗费用单据有异议,故法院不予采信。
  从法庭走出来,我心里憋屈得很,窝着一股气,越想越不对劲。我对蔚某说:“上诉吧,你到法援中心申请继续援助,如果法援中心同意给予援助,你可指定要求我来代理,如其不同意,我也会无偿帮你到底。一审这样判太……!”
  一天,我正在一个派出所里办事,手机响了,一接通电话那头就说:“你是成尉冰吗?我是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黄科长,蔚常凯那个案子,他现在找到我这里来了,意见很大,一审是你代理的,你能否帮他写上诉状?写好让他自己上诉就行了。”我不假思索地说:“我早对他说过了,我不但要帮他写上诉状,而且还要为他出庭代理。不唯利是图的律师多的是!”我的话无意中被派出所里的民警听到了,他们惊讶地看着我。
  又有一天,我正在办公室里,手机又响了,“你是成尉冰律师吗?我这里是法律援助中心,蔚常凯那个案子,他现在又请求法律援助,是你叫他上诉的吗?上诉之后有把握胜诉吗?你能否找出法律依据给我们?”
  是啊,胜诉的法律依据何在?这一问非同小可,而且语气中带着一种弦外之音。
  两次电话使我明白,我只有先帮助蔚常凯上诉了再说。静下心来看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才深感此案要胜诉决非易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有盲点,我为自己的轻狂捏了一把汗。一言既出,我只好硬着头皮上了。我几乎把助手草拟的上诉状推倒重写,从《立法法》、《民法通则》、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广东高院及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司法文件为蔚某寻找法律依据,从法律本意阐明本案中的就近后续治疗不属于“转院”,也不属于“到外地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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