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理论在裁判中的运用,还有助于解释合议制度。合议不仅是司法民主的成果,也是拾遗补漏,说服接受的过程。在合议庭里,每一个法官“读者”对于同一法律、同一案件事实,由于学识、经验、性别、年龄,甚至民族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裁判结果,于接受理论而言这是自然的。因为不同的理解,因为不同的视角,促使各位法官从自己没有意识到、没有想到的各个方面审视自己的见解,并在合议中不断修正、完善自己的见解,同时他还必须说服其他法官接受其法律推理和论证,以取得共识或者多数意见,这也是合议的目的之一。为了能被接受,而不得不解释,面对同一职业、同一位次的法官,甚至还要大量使用专业术语或者专业的论证来释明。这是接受理论在法律论证内部层面的运用。
二是外部接受。在这一层面上,法官是作者,他的作品就是裁判文书,而读者则是当事人、其他法官乃至整个社会。在“批评的循环”过程中,法官从自豪的批判者转换为被批评者。当事人“读者”和社会“读者”同样会由于其经历、知识修养、个性特征、文化背景、性别、种族、年龄差异,对同一裁判文书作品产生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解,于接受理论而言这也是十分自然的。问题是面对不是同一职业、同一位次的当事人“读者”,大量使用专业术语或者专业的论证来释明显然是不可取的。这就要求法官不但要是“科学家”,还要是科普学家,要用当事人“读者”层面可理解的通俗的、大众的语言表述晦涩、深奥的法律术语和法律论证。当事人看得懂裁判文书,这是接受的前提。因此,接受理论运用于裁判文书改革首先必须明确当事人才是第一“读者”。由此看来,把裁判文书写成专业法律论文则是改革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其次,在接受理论看来,既然当事人“读者”对裁判自然有其自己的甚至不同于法官的解读,那么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需要把握的就是如何成功引导当事人接受法官的裁判理由,在宽容不同解读的同时,一定要防止和避免出现与裁判相反解读的可能性。允许不同的解读,但要让当事人在不同的解读中,认识到法官的裁判结果是自身权益损害最小的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接受裁判结果,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
四、接受理论对裁判文书改革现状的批评
在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裁判文书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在德国法院,法官办理一件案件要用近一半的时间来制作裁判文书。反观我国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的现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关于证据的认定。接受理论认为读者是阅读的中心。于裁判文书而言,当事人才是第一“读者”。由于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判例不能直接作为其他裁判的依据,所以,法官在创制裁判文书时,要牢牢记住裁判文书首先是为原、被告争议而制作,其次才是其他法官和社会人士借鉴和评析的对象。因此,文书无论在体例和内容上都要以当事人的文化水准和普遍的社会鉴赏力为基准。这是其一。
其二,裁判文书是为争议而制作,必须突出争议事实和争议理由。如裁决书的认定事实,其叙述事实的方式是法院“经审理查明”,其叙述角度是法官已经甄别、筛选,尔后纳入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如此读起来虽然条理清晰,有系统的整体感,然而却体现不出当事人在事实方面的争议和法官对事实、证据孰取孰舍的判断及其依据,这样的叙述方式由于以法官的视角为主导,法官对证据取舍的随意性隐然于其后,一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证,另一方面又直接忽视当事人的证据,且不予置评取舍,在心理上也容易造成法官偏颇一方的不信任心态,既不利于接受服判,也有违审理公开之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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