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理论的基本观点可以概述为:一是以读者为中心来理解作者和作品的含义。二是作品多元解读。每一个读者对同一作品自然地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所以青年人看《红楼梦》,便以宝玉、黛玉自居;而年老人看去,又多占据了贾政管束宝玉的身份,满心是利害的打算,别的什么也看不见了” ,鲁迅在给陈梦韶《绛洞花主》所作小引还指出:“《红楼梦》是中国许多人所知道,至少,是知道这名目的书。谁是作者和续者姑且勿论,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三是释义的说服接受。四是读者的期待视野。不断发现旧释义的不妥当性,不断地建立新的释义,这就是“批评的循环” 。简而言之,接受理论就是以读者为中心、以期待视野为基础、文学史就是读者的接受史这样一种读者研究理论。
三、在裁判文书中运用接受理论之必然
接受理论作为20世纪文学的、美学的、哲学的新兴理论,曾广泛的为人们推崇,但在法学界却默默无闻,相反,法律解释自古诠释学以来一直独占其宠。不过,“接受”作为法律论证的实践性运用效应,还是为法律学家频频提及,如阿尔尼奥 借用了佩雷尔曼 的“听众”概念来研究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伊芙林•T•菲特丽丝 在《法律论证原理》中也提出“法官的立场体现在其裁决中。他必须充分证立该裁决以使当事人、其他法官乃至整个法律界所接受” ,这仍然是把“接受”作为文本解释的合理性的注脚,是从法律文本中心来解释的,与接受理念相去甚远。笔者以为,在裁判文书中引入接受理论,从“读者”的视角审视法律之解释,有二层不同的换位思维:
一是内部接受。接受理论认为,读者的审美接受的求新求变导致创作的不断推陈出新,对作品解读的目的不在于复原作者的原初意思,这既无可能又无必要。相反,在接受美学看来,对作品意义的求索同时是读者生命意义的不断赋予过程,“读者通过作品实现了与作者的心灵对话,作品成为一种潜在的引导力量,文学作品所产生的社会性方式和行为方式,生成新的生命感性和理性,对传统观念和价值标准提出疑问和挑战” 。对于法律文本即我们所说的法律条款、法律原则而言,法官的角色是“读者”,立法者是作者,法律则是作品。法官这个“读者”以其法学理论、司法经验来理解法律,进而对其具体释义(大陆法系的做法)乃至批判地创制新的法律规则(英美法系的做法),最终运用之裁决案件。这是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所津津乐道的专业技能。在这一层面上,面对固化的法律条款(作品)和滞后的立法(作者),法官“读者”自豪地为自己找到了自由裁量的理论依据,虽然他们并没有自觉地运用接受理论。“作品有它自己的世界,解释者也有他自己的世界。这两个世界在解释者的理解中发生接触后,溶合为一个新的可能的世界--意义” 。笔者看来,这一接受理论的宣言也许比任何法官宣示的自由裁量更加具有理论的、哲学的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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