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出现了文书“返简”和当事人参与裁判文书制作等举措。如广西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争议标的不大、争议分歧不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简化裁判文书的体裁,统一制成有一定选择项和填充空格的格式化裁判文书样式。
当事人参与起草裁判文书则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一项改革举措。允许当事人对“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诉称”的内容在法官的指导下自行起草或者由法官归纳、当事人签字认可后,直接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二 、接受理论:从诠释到接受
接受理论,是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德国出现的文学美学思潮,其代表人物是汉斯•罗伯特•姚斯 。虽然说接受美学的理论源头较广,但是,诠释学无疑是它最为重要的源头之一。西方的诠释学,从希腊传说中赫尔默斯传递并解释神谕开始,主要解释的对象为《圣经》 和罗马法这样卓越的文本。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之后,圣经世俗化,诠释学从个别解释规则的收集,转向作为解释科学和艺术的解释规则体系,主要代表人物是施莱尔马赫 。施莱尔马赫把诠释学从独断论的教条束缚中解放出来并使之成为一种解释规则体系的普遍诠释学,这是西方诠释学发展的第一次转向。20世纪后期,诠释学发展成为理论和实践双重任务的诠释学----实践哲学的诠释学。它是综合理论与实践双重任务的一门人文学科,其本身包含了批判和反思。以至有人认为,接受美学就是伽达默尔 哲学诠释学在美学领域的具体化。
接受美学的兴起,对作品内部研究的美学思潮提出了挑战,对“文本中心论”进行了反拨,确立了以读者为中心的美学理论。文学作品在姚斯看来,“不是完美的语言结构,亦不是封闭的符号系统,也不是形式主义的描写模式这类方法,而是依靠问与答进行解释,使创作与接受以及作者、作品、读者的动态过程合理化的历史学才能使文学研究翻新,才会把文学研究从淤埋在实证主义的文学史的泥坑中解救出来,才能把文学研究从为解释而解释,或为‘写作’的形而上学而解释的死胡同中,从为比较而比较的比较文学的死胡同中引导出来” 。
姚斯认为,过去文学理论研究只重视作家、作品研究,而不注重文学的接受和影响研究。而在“作家----作品----读者”所形成的总体关系中,读者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因素。相反,读者才是文学活动的真正的主体。读者本身便是一种历史的能动创造力量。文学作品历史生命如果没有接受者的能动的参与介入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只有通过读者的阅读过程,作品才能够进入一种连续性变化的经验视野之中。
可见,把读者引进文本解读中来,并作为解读的中心环节,无疑完成了一场“阅读领域的哥白尼式的变革” 。由于读者经历、知识修养、个性特征、文化背景、性别、种族、年龄特征和情绪等的差异,阅读同一文学作品产生不同的解读不仅可能,而且变得十分自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接受美学视野中的文本多元解读,已经不是古典诠释学对文本确定性的不同层次的探究,“阅读文学作品的过程,是发现和建构意义的过程”,从而提倡多角度的、有创意的阅读,利用阅读期待、阅读反思和批判等环节,获得读者应有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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