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所当然,证明责任分配应当受到价值的评判,价值应当成为我们理解、建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基础。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对价值、价值分析及证明责任分配的认识是本文的起点。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是客体在与主体相互作用的关系中产生的一种关系属性。价值分析是一种评价行为,是主体以价值为逻辑起点,对客体与之相符的状况所做的判断,实质就是客体对主体有用性的分析。其内容包括价值目标的确定、价值事实的认知、价值评判和价值规范的确立。通过证明责任分配的认识、证明责任分配视野下人的需要的考查,进而确立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目标:自由、效益、秩序和正义。
对证明责任分配形式及学说的价值解读是本文的桥梁。面对案件事实真假难辨的情形,法官有两种选择:要么裁判,要么拒绝裁判。如果裁判,法官只能要么任意裁判,要么借助其他标准,如依据神灵或法律预先规定的败诉风险进行裁判,等等。通过比较权衡,依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是最好选择。而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决定着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内容,所以不同学说的价值解读、评判是本文的桥梁,为本文理性建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价值权衡及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构建是本文的核心。人的价值追求总是多元的,而多元的价值又往往具有冲突的一面,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权衡。通过分析,抽象的价值权衡方式是不存在的,对价值的权衡只能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在证明责任分配视野下,价值权衡的原则是:自由原则应具有最优先的地位,然后在保证一定程度秩序的基础上,强调正义与效益的相对优先。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建构便应在此原则下进行。
大体来说,在思考进路及方法上,本文还是符合笔者写作的初衷。但由于价值哲学及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深奥复杂,再加上笔者学识浅薄,其中必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还望各位老师及同仁不吝指正。
【注释】作者单位:湖南茶陵法院 L. 劳丹:《进步及其问题》,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页 关于这一概念的阐释,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轮》,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63页以下。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轮》,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81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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