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价值分析视角下的证明责任分配(下)

  价值冲突总是具有一定的消极性。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人们思想的混乱,引起人们的内心矛盾与痛苦。价值冲突,无论是发生在个体与群体间,还是个体自身需求间,都离不开人,都是对人而言的,价值冲突在价值观念中反映,往往给主体的意志、感情及思想上带来困惑与迷惘。另一方面,价值冲突也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的动荡。价值的不同反映着主体需要的不同,反映着人们对客体的要求不一样,而对于特定的客体来说,其所能满足的主体方式往往又具有排斥性或一定的排斥性,这样,如果在各种价值间不能加以正确权衡,很可能会引起人们间的相互不满,甚至争斗,进而导致生活秩序的破坏。
  3.2价值权衡的方式
  价值冲突的不可避免及消极性从反面说明了价值权衡的必要性。事实上,价值权衡本身也是一个价值问题,价值权衡的目的就是通过合理权衡各方面价值从而满足主体的需要。 “合理性”问题在美国哲学家L. 劳丹看来是20世纪哲学史上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其核心是要回答我们是否有理由去做我们所要做的。 [60]那么,人们能否及如何保证价值权衡的合理性呢?笔者认为,这取决于人们对主体的多元需要、客体属性及价值环境(包括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的认识程度。
  为了解决价值冲突,许多学者曾努力建立各种固定的、可以高度量化、精确化的价值等级体系,在价值冲突发生时,可以根据价值等级决定价值选择,从而解决价值的冲突。这种想法的确美好,如果真能建立起这样的体系,那是人类求之不得的至宝,因为,它将比任何方式都更加简便,只要将冲突价值按图索骥般地在等级体系中查找与比对,一下就解决问题了。然而,价值体系的构件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在现实中却事与愿违。迄今为止,还从未有过哪种价值体系的构建能经得起实践的考验,它只是一些学者的“一厢情愿”,不可能具有普适性。
  由此看来,对价值的权衡,我们只能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而不能纯粹抽象地探讨价值的优先选择、价值的取舍和位列。要作最佳权衡或某种权衡之所以是最佳的,必须依赖于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对价值客体的了解是科学的、全面的;第二,对主体各种需要的把握,包括对各种需要之间关系的把握,是可靠的、合理的,特别是关于高层次需要与低层次需要、社会需要与个人需要、长远需要与眼前需要的把握是准确的;第三,对主体的能力和当时的具体环境条件的认识是准确的、恰当的;第四,对价值客体群落与价值主体受能力和当时的具体环境条件制约的需要之间的各种关系(包括可能的和现实的关系),对它们相“契合”的切点、方面、程度和限度的把握是正确的。
  为了进一步理解具体条件下的价值权衡,我们还必须注意以下两点:①所谓的“具体”并不是指我们必须无限具体,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及主观理性的有限性,我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由此推至极端,可能导致不可知论;②任何事物既具有个性又具有共性、既具有绝对变化性又具有相对稳定性。价值权衡也不例外,价值权衡虽说具有个性与变化的特点,但价值权衡还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共性及相对稳定性的一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