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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探析与实践考察——以刑事审判中的贯彻为落脚点

  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对轻缓刑事政策也应掌握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轻缓绝不是放纵。就轻微的刑事案件而言,我们要综合各方面的考虑,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真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查:一是审查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我们直接适用轻刑刑罚的前提,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或不愿认罪,即使双方已达成协议,我们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或量刑轻刑化。二是审查犯罪的手段。偶然性的拳脚相加与预谋型的持械伤人体现出的犯罪动机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这是我们在量刑时应当重视的一个情节。三是审查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也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问题,如其自愿积极的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说明其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这也是量刑是可以从轻的一个情节。四是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条件。基于对以上几点考虑,相信我们能够准确的把握“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将“宽严相济”落实到实处。如被告人古某抢劫一案[8],古某得知张某卖猪有钱后,来到张家向正在削红苕的张某借钱,张不愿,古某便跑到张家拿了一把菜刀,又将张削红苕的菜刀夺过,然后持刀威胁,在张仍不愿的情况下,又以语言威胁并搜张的身和卧室,找到957元后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因赃款950元发还张某。被告人古某案发时刚满14周岁,认罪态度好,且对被害人未造成重大损失,故综合考虑后,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处以古某缓刑。又如被告人赖某抢劫一案[9],赖某在抢受害人曾某、邓某的提包时,将受害人摔倒在地并
  在其身上踩了一脚,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鉴于被告人赖某抢劫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是累犯等从重情节,故对其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处罚决定。再如被告人兰援超抢劫、故意伤害一案[10],兰作案手段恶劣,且拒不认罪,原审法院在以“零口供”定罪的前提下,考虑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及客观社会危害性,对其处以有期徒刑14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不服上诉,经二审裁定维持,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的气焰,维护了我市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减少羁押,就意味着扩大缓刑、拘役、单处罚金、管制的适用。对于这些不需要投监的罪犯,不能流放社会不管不问,而是要投放一部分司法力量到社区,把管理、矫正轻微犯罪寄予社区。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能让其在司法机关的管教、单位的检查、亲属的帮助和群众的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这样做可以避免偶犯、初犯等轻刑犯在管教期间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我们要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促进被告人的全面改造。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这样做也是落实了宪法的精神。如被告人何某盗窃一案[11],何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她在路过一通讯手机店时,趁无人之机进店,盗走一价值820元的手机,并于当日以320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卖。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手机并发还了失主,何某也退出了所获赃款。因此,在综合考虑何某的犯罪动机、认罪态度、作案手段、社会危害等因素后,我们对被告人何某作出了单处罚金500元人民币的判决,让其回归社会,在家庭和社会的帮助下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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