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缓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是“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统一性、相对性和运动性。在刑事司法中,我们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斗争,贯彻“严惩”的要求,还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轻刑的发展趋势。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们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善于发挥这一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主要犯罪者。
三、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支持
从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看,需要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审判机关的执法不是孤立和闭门的执法,要和社会各界发生联系,要和其他司法机关的相互协调配合,特别需要党委、政府、人大等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就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言,不同的人由于主观认识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宽严程度的界限,特别是在法律对何为宽、何为严尚无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我们对宽严相济政策的执行需要与社会各界很好的沟通,特别是要与党委、政府、人大的有关机关和部门沟通,以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要大力加强执行宽严政策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让社会了解审判机关和审判工作,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以此来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只有让社会各界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二要真正转变工作作风,客观全面的掌握案情,切实践行“该严就严、该宽就宽”;三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监督的指引下努力实现法的价值目标;四要积极主动与有关机关和政府部门加强工作沟通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我们以往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党的正确指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所以我们要一如既往的加强联系,以取得审判工作的更大实效。
四、修改和补充立法中涉及宽严相济政策的建议
轻刑化是一种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是刑法人道性的必然要求。我国第一部
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此后随着犯罪态势与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动,立法机关通过颁行单刑
刑法与附属
刑法对1979年
刑法作了重大修改、补充,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提高了刑罚的惩治强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形成了一种重刑结构。1997年3月14日,我国完成了
刑法修订。从修订后的
刑法来看,对刑罚结构虽然作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调整力度不大,基本上属于“微调”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