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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探析与实践考察——以刑事审判中的贯彻为落脚点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辩证思考,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本质精神。我国刑法共有“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行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虽然,成文法界定了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并给司法者提供了量刑的幅度,但受成文法滞后性和法律语言抽象性的限制,在针对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具体适用何种刑罚,具体适用多长期间的刑罚,现有法律并不能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仅仅依靠演绎推理的思维方式已不能直接得出量刑的精确结果。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要求刑事法官应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思维,综合全案,综合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被害人的状况等等因素,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准确量刑,做出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结果,也只有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二、处理好坚持“严打”方针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关系
  从刑事政策的走向来看,我国当前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逐步体现“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思想。“轻轻”即总体从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从轻处置轻罪,对轻微犯罪行为人少一点刑罚报应观,多给予一点人文关怀和适度宽容,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从而以更低廉的手段达到矫正犯罪的目的;“重重”即从重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所以,在我们以后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更要正确理解并掌握“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在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保证宪法精神的落实和刑事司法精神的实现[3]。
  惩罚犯罪的目的在于减少犯罪、保护人民,在惩罚犯罪人的同时重要的是改造犯罪人,从重从快、从重处罚犯罪,强调更多的是惩罚,对于犯罪的一种威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法律的教育意义和人权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一致。”这就是“罪刑一致”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在“从重从快”的指导思想下,就不顾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还甚至于出于“形势”或“公众舆论”或“社会压力”等情况下,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轻率下判,导致错案。
  在上世纪的八十年代的“严打”中的许多案件的错判、重判就是一个例证。所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是严格执法的要求,减少错案、减少犯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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