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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企业对GMS区域投资制度环境的改善

  首先,GMS区域由于经济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资本运用水平较低,且要素禀赋趋同,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区域产业结构多以等资源利用基础上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为主,结构雷同现象较为显著,产业互补性较差。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发生贸易、投资转移的可能性大,易生争端。
  其次,中资企业各自为阵,缺乏有益经济关联,经营销售决策常带有盲动性,往往获利为先而较轻视品牌塑造,导致无序、恶性竞争,不利于企业优质公众形象的树立。
  其三,企业管理层缺乏长期投资理念,推崇经营短视和近期投资利益的收回,多对区域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10]。此一方面不利于企业自身进行长期良性的战略扩张和本土化建设,另一方面也极易导致投资国居民的抵触、抵制乃至东道国的取缔。
  同时,投资方易忽略区域类文化背景下的市场差异性,而不注重进行跨文化整合,当地管理经验缺乏,从而将进一步加剧对短期利益的争夺,经营可持续性积贫积弱。
  (二)投资法律环境及非实体障碍
  对中方企业在GMS区域直接投资环境的适宜性进行考察,可以依照一般化的投资流程,从中挖掘存在的薄弱环节。
  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投资方进入GMS区域进行投资需要经中国政府及当地政府允许,而在此环节,由于各国的立法制度及行政机构职权划分不具有一贯性和同质性,审核批准的手续较为繁琐,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程度不高,重复授权现象存在;而在实务中,存有许多为各国企业跨国投资提供法律、财务、知识产权和认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链,但运作尚存不规范之处,也一并导致了企业为准入所付出的时间及经济成本过高。
  其次在经营运作领域,中国直接投资方在突破早年由国有大中型企业垄断跨境投资的樊篱,形成多元化市场投资主体结构的同时,也呈现出因为小规模特质不可避免的融资能力较弱,金融渠道较为匮乏的特点。由于与当地政府及金融服务机构的有效沟通不彰,竞争法律体系不健全,也极大限缩了扩大再生产的动能[11]。
  其三,内国政府对予以批准的向外直接投资主体缺乏健全的后续服务保障制度和经济数据跟踪机制,“走出去”战略未能得到全面落实。同时由于GMS合作在投资规范和保护方面未进行系统制度化,我国尚未完全开发有力的海外投资保险品种;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直接投资呈现分散化和单体特征,面向市场的竞争法律制度不完善或付之阙如,使我方企业在抵御当地市场联合抵制乃至非法侵权行为的能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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