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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企业对GMS区域投资制度环境的改善

  在微观主体层面,我国向GMS区域的投资者已呈现多元化,不再局限于早期的大型国有企业,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其原因在于民营企业的运作机制更为灵活,对GMS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提供的不完善投资环境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并且所掌握的生产技术更适合目前GMS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
  可以看到,我国所涉及到的投资涵盖交通、通讯、电力、旅游、毒品替代种植、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加工、海产品加工、林产品加工、机电产品组装等多领域,且历年对GMS各国的援助项目和资金不断增加[5],然而我国未从对GMS国家的直接投资中获得与投资成比例的增长。企业的投资主要表现为投资规模都较小,投资方式单一,投资企业间恶性横向竞争现象突出[6];投资规模和发展速度滞后于急剧变化的区域经济形势,不能反映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比较优势和整体经济实力,这导致GMS合作长期徘徊于较低水平,很难成为地区贸易和投资条件改善、增进成员方福利的动力,也不利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整体建设和发展。
  二、自由贸易区贸易与投资条件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讨论母国成员对东道国的绩效问题,可以借助国际经济学理论对投资前后二者间贸易和投资条件的变化做出比较。在自由贸易区内,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成员国间前提条件的限定。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解释,所谓“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7]。
  自由贸易区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成员方所生产的商品在贸易区内免征关税自由移动;二是对来自自由贸易区外的各种进口商品,各成员方有权自主决定关税税率;三是贸易区实行原产地规则,只有原产于区内或主要是在区内生产的商品才能在贸易区内享受免征关税自由流动的待遇。
  在自由贸易区内部,一方面由于取消了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成员商品可以自由流动,各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进行专业化生产,出口自身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产生类似于关税同盟的贸易创造效应。
  在贸易创造中,成员进行专业化生产的效率越高,成员的供给弹性越大,最低对外关税水平越高,则其贸易创造的效应越大。因为关税水平越高,受到保护的区内部门和产业越多,成员可以在更多的领域内进行专业化生产。由于自由贸易区各成员方对区外的关税水平未统一,因而存在间接贸易偏转[8],自由贸易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税保护效果大小主要取决于关税水平最低的成员,即呈现“水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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