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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华章

  四、法治政府建设的源头是监管规范性文件
  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是国家的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大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市县一级,政府部门更偏好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具体指导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从市县级现实执法情况看,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发挥“指挥棒”的作用。在有些情形下,甚至红头文件或者“会议纪要”成为执法部门不可回避的现实考量。
  《决定》丝毫没有忌讳这一基层执法现实,反倒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提出了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内容。并要求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以及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决定》这一做法,是突出的立法亮点,它丝毫没有为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留下“苟且”的法治“死角”,而是一律将规范性文件置于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安排之中。《决定》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仅富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而不是依“规范性文件”执法必定产生“潜移默化”的根治效果。从长远看,有助于确立行政法律法规在国家行政执法生活中的权威作用。
  五、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心环节是严格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互为因果联系,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心环节。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十年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决定》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县行政执法的具体实际,提出了严格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更加注重从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入手,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着重解决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很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
  《决定》还针对具体实际,强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要求“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这对于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裁量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显现了立法者的法治实践智慧。同时,这一规定对行政法理论也是一种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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