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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初探

  集体劳动争议在很多情况下被称为“突发事件”,因为它具有突发性,破坏性,即危机性。由利益分配的不公和社会保障制度上的缺陷而引发的利益失衡型危机,其主要冲突表现方式为罢工,集体上访,静坐,示威游行,集会等,这其中多数就是集体劳动争议事件。由政府权能体系中的失效,如腐败,司法权的不完善所引发的权利异化型危机,其一般冲突表现方式为集体上访,示威游行,甚至是暴力抗法或刑事事件,这其中之多数也是集体劳动争议事件。
  企业内集体劳动争议的频发,其本身只能说明劳动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而企业外冲突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因为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是由于政策原因,诸如企业改制、下岗、社会保险等,有的则是希望通过政府的力量来解决企业中劳动者利益受损的问题,来保护或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也就是说,集体劳动争议如果突破企业范围,政府会成为冲突的对象,完善劳动政策是政府的义务,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则是政府的作用。所以,如果处理不当,致使集体劳动争议长期化,大规模化,不仅会动摇劳动者对国家,政府,社会的信任,严重时甚至会造成政治动乱。
  在一定意义上,劳资矛盾和集体劳动争议,也是推动市场经济条件发展和完善的内在动力之一,可以说,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的自我完善,在相当程度上即是由劳资矛盾和集体劳动争议所推动的。但如果对于劳资矛盾和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不当,轻则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重则要引发社会动乱以威胁社会安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和集体劳动争议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矛盾和冲突不可能完全消失,也不能通过强力予以压制,而只能通过规范、引导予以缓和,并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程度。具体而言,对于劳资矛盾,要努力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规范处理,尽力使其不要激化为集体劳动争议。一旦劳资之间发生冲突,要使这一冲突能在企业的范围内予以解决,而不要扩展至社会的范围和层面。
  由此可见,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并正确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把集体争议的处理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法的立法范畴,是完善劳动关系立法、建设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三、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基本框架中应保护正当的集体争议
  劳动法分析集体争议有两种手法。一是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出发的客观视角,一是从劳动者权利体系出发的主观视角。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如果政府处理集体争议时轻易动用国家机器,往往只能激化劳资矛盾,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从维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对具有正当性的集体争议动用国家机器或对不具有正当性的集体争议默认纵容,均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集体争议的关键,是明确集体争议的正当化要件,建立一套最简单的框架,将劳资纠纷在框架内进行程序化的协调,从而避免政府行政和警力的参与。正常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集体争议应当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而不应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方面,日本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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