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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发展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者可以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自由择业、付劳获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等,都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这些权利的明确规范,既为劳动者享受这些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为执法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劳动法制的健全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配套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行为及其实质内容进行了规范,但要真正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例如,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必须依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才会有具体的标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规定,还需要有劳动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再如,就业不平等或者歧视问题,还需要在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作进一步的明确。如果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劳动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定可能难以全面得到贯彻实施。
  与此同时,劳动关系作为能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更表现出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因为我国还在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用工形式的出现,使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如何处理转型期间复杂的劳动关系及灵活的用工形式,曾经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难点。建立在正规且稳定的就业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是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较好规范的。但各种非正规的、不稳定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和一人受雇多处等现象,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却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中虽然对此已经有了原则性的规范,但还必须通过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来细化,这种细化还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才能与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保持适应。
  可见,不能指望劳动合同法就可以解决现实劳动关系及劳动领域中的所有问题,这一法律制定后不仅迫切需要广泛宣传以达到让所有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劳动者全面了解并运用的目的,而且还需要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能够适应现实劳动关系灵活性的实施细则来详加规范,劳动合同法亦需要在实施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完善。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是完成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全部任务,而只是完成了根本或基本任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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