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
劳动合同法既是规范当代社会最基本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有利国家、社会、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劳动者的立法。
二、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
劳动合同法的最终目的
劳动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既不是为了单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不是为了单纯维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权益,而是通过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终止行为来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方面,对迅速发展中的中国而言,如果继续允许劳动关系中失范、失衡的现象持续下去,强资本弱劳工格局就会进一步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倾斜,结果必然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单赢而劳动者受损,劳动纠纷与劳资矛盾将不可避免地走向恶化,最终必然劳资对抗并引发出重大的社会危机、经济危机与政治危机。另一方面,如果在现阶段过分强调劳动者的权益,又可能造成资本的流失,同样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它总是可以找到廉价的劳动力,如果资本利益受损严重而导致资本大幅外流,不仅国家发展会受到影响,而且劳动者也将因就业岗位的减少而陷入更为不良的境地。因此,最符合国家利益的应当是劳资合作与双赢,即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能够继续在中国境内赚取合理的利益,而劳动者的境遇又能够获得较多改善,这样才能造就劳资双赢、国家大赢的美好结局。
要达到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当然需要体现出平等的立法理念。尽管基于中国强资本弱劳工格局的现实,劳动合同立法需要更多地关注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维护,但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是不容改变的,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特殊的民事关系,其立法的宗旨仍然应当是“平等”,即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合法权益。强调以“平等”的立法理念来制定
劳动合同法并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绝大多数人都能够理解并给予支持;强调以“平等”的立法理念来制定
劳动合同法并同样保护雇主的正当权益,可能不被一些人所接受,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劳动者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而擅自离职或者在劳动期间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者违背竞业限制的从业惯例,进而造成用人单位或雇主利益受损的现象。对此,只有通过
劳动合同法来明确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劳动者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正当权益,才能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稳定,而这是劳动关系和谐进而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因此,
劳动合同法不能被片面理解为偏袒劳动者的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与维护,恰恰是基于“平等”的立法理念,是为了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取得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