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发展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郑功成
【全文】
对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与广大劳动者而言,2007年6月29日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特殊日子,因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当天下午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人未投票的表决结果顺利地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胡锦涛主席于同日签署了这一法律。随着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及其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中国的劳动关系便有了规范的、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有着特殊意义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产生过很大分歧。尤其是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
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后,短短一个月即收到了意见19万多条,远远超过
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1万多条的意见反馈。提出意见的不仅有国内许多单位与个人,而且有许多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与雇主组织等。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之所以受到如此程度的重视和广泛关注,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整个社会是否和谐以及和谐到什么程度,从根本上讲也将取决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而
劳动合同法就是为这一基本社会关系确立行为规范并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特殊性,在于它规范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包含了经济权益、社会权益乃至于部分政治权益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尽管
劳动合同法提供的主要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尽管许多人都主张应突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我认为,仍然不应当将劳动合同立法片面理解为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它事实上是对国家、社会、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者均有利的立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