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解析——以虚拟有形财产为主要研究对象
林旭霞
【摘要】一般意义的虚拟财产或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狭义的虚拟财产即虚拟有形财产(或称虚拟物) ,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的物质财富的模拟。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天然的联系,并鲜明地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因而应当纳入现实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虚拟财产并非知识产权客体,也不仅仅是债权凭证,虚拟财产是具有特定性、独立性的抽象物。
【关键词】虚拟;虚拟财产;虚拟物;物权客体
【全文】
没有什么事物会象财产那样调动着、撞击着人们的想象力,对人们行为产生如此大的影响。财产权制度从来都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核心。而法律制度是在变革与重构中创新、发展的。网络时代,财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主旋律。“虚拟财产”就是传统财产法律制度面对因网络产生的利益关系所必须作出的回应。
一、虚拟财产概念之界定
“虚拟”概念是研究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从文字意义上讲,“虚拟”一词包含有“模拟真实且如同真实”的意思。20世纪90年代以来,“虚拟”一词被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因特网技术有关的东西。事实上,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学科范式出发,可能形成一系列对“虚拟”一词的不同理解和应用,因此,有必要厘清“虚拟”的概念。
JameMartin在其所著的《生存之路——计算机技术引发的全新经营革命》一书中指出:“虚拟本身不是物理存在,而是通过软件实现的存在”,即对于现实中业已存在的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通过建立程序映射到计算机以及相关技术所支撑的运行环境中,以模拟现实环境中事物真实的活动过程。这一解释,为存在于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一系列有关虚拟的衍生概念提供了铺垫,诸如“虚拟设计”、“虚拟驾驶”等等。
网络技术范式的“虚拟”概念,源自于计算机网络支持的活动运作平台,是人类借助计算机技术,在网络空间依靠预先设定的程序语言,对现实事物进行模拟、印制副本,使之如同真实世界的事物。这一意义上的“虚拟”,除了表现计算机技术对于现实事物的模拟和逼真再现以外,还强调“虚拟”内容的信息特征,突出体现了现实技术在人类新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的应用和延伸。换而言之,这一意义上的“虚拟”,与包括通讯技术、数字技术、计算机技术在内的信息技术相依相存。本文中的“虚拟”概念,系指网络技术范式下的“虚拟”,是在网络空间中,将人类活动的文明成果,以二进制的形式加以描述、存储和传输。以此为基点,我们可以进一步界定“虚拟财产”的含义。以对现实世界不同形态的财产的模拟为标准,虚拟财产可以分为虚拟有形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 、虚拟无形财产(如域名、游戏等级、论坛上的分值) 、虚拟集合性财产(如由服务器、软件、域名、网页及其提供的内容等共同构成的网站) 。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权利义务内容都各有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可能被分门别类地纳入不同的法律调整之下。
对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必须立足于对“虚拟”的界定以及“财产”的内涵,并反映虚拟财产的共同属性,考察存储、传输于网络空间的“文明成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网络空间从基础上讲是技术的,即“用比特——0 - 1数字方式去代码(表达和构成)事物以及事物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 [1]但网络空间又与现实的物理空间有着明显的共生关系,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延续。而“虚拟财产”就是储存于各种网络设备、并在网络空间中传输的各类信息的载体,其外在形式为文字、数字、声音、图形、图像等。二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事物。“虚拟财产”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媒介表现出来的数据组合,但这种数据组合的特点是:一方面必须具有视觉效果,是从视觉上可以感觉到的某种事物,无论是视觉上表现为“物”、“人”或是文字、图形;另一方面,这种视觉感觉到的事物如同现实环境中的真实事物,是对现实世界真实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的模拟和逼真再现。这种模拟不同于复制,现实中并不存在与之一一对应的被复制或被影射的对象 [2]。三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是指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供应商提供的运行环境,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排他性,这正是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前提。同时,虚拟财产还必须有独立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不具独立价值的数字形态财产往往只是现实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以电子货币为例,电子货币也有数字化的表现形式,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支付功能,但电子货币必须以现实货币为基础,不具有独立于现实货币的价值,因此,电子货币不在本文所界定的虚拟财产范畴。四是可以独占享有的。虚拟财产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独占性。网络是没有疆界无法独占的,但储存于网络中的数据、信息却是可以独占享有的,这些数据、信息便属于本文所界定的虚拟财产。因此,本文认为,一般意义的虚拟财产或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