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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未成年人收养问题的法律应对

  糟糕的情况还不只如此。灾后迫切需要救助的未成年群体中,除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之外,肯定还有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才能被收养,但是,在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中,极有可能会出现父母双亡、父母或者仅父(母)尚存但却已无抚养能力的情况,甚至还很有可能存在这些未成年人本身业已残疾的事实。那么,对于这些无法正常成长甚至是无法被正常抚养的未成年人来说,在被收养的大门已由《收养法》关闭的情况下,就只能被动选择接受当地政府的救助了。但毋庸讳言的一个事实是,当前我国的民政救助水平是相当低下的(四川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情况尤甚),再加上遭此劫难之后的当地政府百废待兴,不能不让人怀疑其客观救助能力。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冷酷现实问题。
  当然,从《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看,我们似乎也可以通过抚养的办法来救助上述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但该条明确规定了“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也就是说,在付出大量的精力、财力与心血将被抚养人抚养成人后,法律一开始就是否认理应存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这对于抚养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势必会阻滞民众抚养这些亟待救助的灾区未成年人的热情。因此,这同样是个需要客观评估其制度效果的现实问题。
  
  三、制度障碍需开启法律之门
  虽然《收养法》冰冷的制度设置了僵化的收养门槛,但对于5.12汶川地震劫后余生的众多未成年人来说,其基本的生存保障与正常成长却是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生活的社会规则,法律理当回应社会现实,而绝不该甘心沦为一具僵死的枷锁。面对大量急需获得有效救助的灾区未成年人这一事实,在当地政府有责任但暂无能力、民间有能力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现实而理性的选择,就是要尽快开启法律之门,顺应民意,尊重和保护民众的爱心,充分发挥民间的巨大能量,以切实保障灾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此所谓“事异时移,变法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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