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问题引发出法律问题
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重视未成年人的抚养和健康成长问题,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予以保障;孤儿抚养问题就更应当成为国家乃至社会的责任。我国不仅有监护制度,而且还有专门的《
收养法》。除正常的收养外,我国现行《
收养法》至少对特定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设置了两种途径。其一,收养。《
收养法》第
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按照这一规定,5.12汶川地震灾区的孤儿可以被有子女的普通民众所收养,只要该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可,而且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收养多名孤儿。其二,抚养。《
收养法》第
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比较这两种制度可以发现,收养比抚养的条件要严格,不仅收养人的限制条件较多,而且被收养人的范围也较窄;另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抚养,但若要被收养,收养人还得符合“无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就5.12汶川地震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目前尚无法给出灾后未成年人的家庭结构状况,但合乎逻辑的推理是:一部分是孤儿,一部分是父母不全但尚有抚养能力,一部分是父母不全且已丧失抚养能力,一部分是父母双全也有抚养能力,一部分是父母虽然双全但已无抚养能力。对于孤儿的收养问题,收养人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对于那些父母或者仅父(母)尚存却已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收养人资格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即《
收养法》第
六条所规定的“无子女、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然而,就目前愿意收养群体的现实状况而言,绝大部分都是有子女家庭,虽然有心也有能力,但却不得不在法律制度面前暂时无奈止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