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公共领域的理由——以自然法理论为视角
在知识产权涉及的公有领域中,著作权最为典型。对
著作权法中确立公有领域正当性的认识,以下先从自然法理论的角度探讨。
可以认为,
著作权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导致了
著作权法中像思想一类的公有领域的产生。在自然法的观念中,“占有”以能够实际控制为前提,对难于实际占有的东西赋予财产权没有现实意义。就著作权作品中的思想、信息、事实等而言,这些因素尽管包含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却具有在实际中难于控制的特点:它们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在进入一部特定的作品后,也会通过进入他人的头脑被他人使用而不断地得到传播和扩散,而且在他人新创造的作品中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加以吸收。后来的作者也会以类似的方式整合、传播、使用这些思想、信息、事实等。这也是智力创作的延续性特点。在这种创造中,无论是先前的作者还是后来的作者,他们一般会忽视这些因素的来源,部分原因在于这些因素具有很强的渗透性,特别是在同类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面如此。如果要对作品中的思想、信息和事实赋予专有权,则需要追踪这些因素的来源,而这在实践中即使存在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这种困难足以使我们忽视对其给予财产权保护。将这些因素保留在公有领域则对作者无害,对后来的作者和广大公众极有益处。因而就
著作权法来说,有必要留存一些因素,这种因素受到自由吸收、利用的制约,即使在我们能够确定最初的来源时也是这样。从自然法的观念看,财产权仅仅延伸到非常具体地占有的财产。著作权作品中的思想、信息和事实之所以要抽回到公有领域,是因为其固有的不宜由个人垄断的限制性特征以及难于被实际占有的特点决定了赋予其以个人性质的财产权变得没有意义。一些著作权学者担心在
著作权法的分析中引入自然法理论的分析会导致著作权的不适当扩张。事实上,上述占有理念上的自然法观念的引入得出的结论是主张更强的公有领域,而不是专有领域,因而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三)确立公共领域的理由——以利益平衡理论为视角
著作权法中确立公有领域的正当性,除了自然法理论方面的考虑外,利益平衡也是一种重要的思考层面。在利益平衡的层面上,对作者借用先前的资料和“两代间的平等”的关注值得重视。无疑,由于人类文化的传承性、累积性,任何作品的创作都不能说纯粹是单个人的努力所为之的行为。例如,软件开发者开发新的软件需要借鉴他人软件中的逻辑,建筑师、雕塑家把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东西改造、改变或者重新构建为自己的作品,作曲家在重组他人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自己的作品,都是需要利用他人作品创作自己作品的例子。这实际上体现了创作的本质属性。这一属性使得对作者使用的创作原材料与作者独创的内容难以清楚地划分,这也是容易扭曲
著作权法和原创作者之间的关系一个原因。事实上,作为创作新作品原材料主要保障的公共领域使得创作活动变得具有正当性。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即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创造性智力劳动。对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给予充分的著作权保护具有正当性。任何人都需要尊重作者在其智力创作成果中的财产权,利用著作权作品应付费也是
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准则。在这个意义上,
著作权法的公有领域因而限于没有人能够主张是原创的独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