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进一步考察各国著作权法演变和发展的历史以及政策变化,可以发现虽然
著作权法的发展史总体趋向上是一部扩张著作权的历史,在另一层含义上也是公共领域的扩张史。如合理使用和其他限制著作权的形式的提出, 以及像“促进学习的政策”、“保留公共领域的政策”、“默示接近作品的权利”、“有限保护原则”、“法定垄断原则”等涉及
著作权法的公共政策和原则在
著作权法中的不断确立和完善,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对
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确保。
(二)公共领域在著作权扩张中不断被减弱的倾向
前面提到,
著作权法在漫长的发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具有不断扩张的倾向。尽管公共领域在世界上第一部
著作权法中即被确认和承认,总体上在专有权的扩张与公共领域构建的博弈中,著作权扩张始终占了上风。考察著作权限制的历史可以发现,在
著作权法中使用者的利益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该利益被推定转移到了公共领域,结果导致了在
著作权法中的不适当发展。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不能认为《安娜女王法》是一部创制公共领域的法律。学者Patterson和L inberg在考察《安娜女王法》和
著作权法政策的基础之上,认为早期《安娜女王法》不是对于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扩张,著作权的历史代表了一种持续的对16世纪文具商公司享有的垄断权的攻击与限制。应当说,这一结论是不令人信服的。在整体上看,著作权保护的历史代表了被保护的著作权的持续扩张以及作品中体现的公共领域的不断减少。
在著作权的扩张与公共领域的“地盘之争”的博弈中,权利限制充当了“调停人”和“平衡器”的角色。从
著作权法的历史看,著作权制度从一开始就存在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形式。现代的
著作权法更是存在越来越多的限制形式。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效力施加一些限制,这也是
著作权法发展变化过程的一个重要规律。这种保护与限制的背后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然而,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运行当中,总体上是倾向于著作权的保护与扩张的。著作权的扩张与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只有在维持一种平衡状态下才能做到公平合理地调整因著作权作品而产生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公共领域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在权利过度扩张的情况下,著作权的限制不足以平衡围绕作品而产生的利益关系,从而会使
著作权法保障的公共领域受到不适当的抑制。进一步考察著作权限制的演变史可以看出,虽然
著作权法从最初诞生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当严密的权利限制系统,但总体上权利限制在
著作权法的发展中总是居于滞后地位,是对著作权的每一次扩张的被动回应。在这个意义上看,每一次的著作权限制最终成为著作权扩张范围的一部分,是著作权扩张和公共领域被减弱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