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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

  在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具有独到的特点和重要性。特别是考虑到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著作权法的发展趋势越来越表现为增加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而相应地忽视了公共领域的重要性并减弱了公共领域的范围时,研究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更具有现实意义。对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忽视,反映了对公共领域关注不够的现实。同时,对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关注和研究,在一定的意义上是对著作权保护的扩张以及相应的著作权扩张保护理论的一个直觉的反映和应对措施。针对著作权保护的急剧扩张,相应地提出了公共领域的保护问题,以与专有权的范围获得一种对价与平衡。如关于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一个传统解释即是授予著作权而给公众留下的对价。有关判例将其解释为把著作权的授予作为鼓励作者创作和传播原创性的、丰富公共领域的作品的手段 [11]。
  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不被保护的领域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保护理论并不限于确定著作权保护的边界以及在具体的案件中用于确定保护与不保护的内容的理论,而是可以以此为基石建立整个著作权法理论框架的著作权法的一个理论 [12]。公共领域理论的构建表明,认为著作权法如果并且只有在促进新作品的创作时才能为其提供正当性,这是值得怀疑的。公共领域涉及到公众的权利,但在公共领域中的公众的权利几乎不能被赋予财产权。需要找到的一种办法是:保护投资在公共领域的作品中的使用者的合法利益,而仍然留存作者在那些作品中的权利。公共领域能够比较好地解释著作权法的一系列问题,如就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而言,从公共领域的角度看设立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合理性在于作品对社会公众来说十分重要,他们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受限制地、尽快地接近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能永久性地受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继受人控制。还如就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来说,作品中被表达或体现的思想对公众来说是如此重要,以至授予任何形式的财产权都是不合适的,而只能永久性地留存于公共领域。
  三、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问题的历史考察
  (一)公共领域问题在著作权立法中的体现
  公共领域不仅在当代的著作权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存在,而且是支撑著作权制度生命力的基石,因而在早期的著作权法中也被确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即有代表性。《安娜女王法》之所以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因为它第一次明确地肯定了作者是第一个对其作品享有无形财产权的主人。然而,这一特点并没有否认该法通过限制受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和确立形式要件等形式而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创立了一个公共领域。《安娜女王法》对公共领域的创设旨在确保其促进学习等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在该法实施以前,普通法永久性质的著作权使得特定主体可以永久性地控制作品。如在那时,作品可以永久性地属于某一书商如文具商公司,并且实行图书审查制度。《安娜女王法》的颁布与实施则不但确认了作者在作品著作权中的主导地位,而且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确立了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该法通过限制出版者的出版垄断权和保障公众以合理的价格获得作品并且最终自由地获得公共领域的作品,在将著作权法作为图书贸易规则的同时也创造了特定的公共领域,构建了著作权法所服务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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