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

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


冯晓青


【摘要】公共领域理论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专有领域,不被保护的则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理论的关键并不限于确定著作权保护的边界以及在具体的案件中用于确定保护与不保护的内容,而是以此为基石建立整个著作权法理论框架。公共领域理论对于认识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宗旨和重要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法;公共领域;利益平衡
【全文】
  一、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公共领域被不断挤占
  “公共领域”或者说“公有领域”是在著作权法理论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在这种专有权之外的部分则处于公有领域——通常是没有被著作权法纳入保护范围的作品、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以及权利人已放弃的著作权。公共领域也是典型的“知识共有物”。这种知识共有物是著作权法律制度运行出现的必然结果,因为著作权法律制度旨在推动人类科学、文化发展和文明进步,为实现这一目的离不开对知识共有物的充分获取、传播与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原来具有专有性的作品进入了知识共有物的范围。
  在著作权法的发展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有不断被削减的危险,而著作权这种私权本身则有不断被扩张之势。并且,在被扩张的著作权中,原来留存在公共领域中的被认为是没有被占有的、不能被占有的或者是公共占有的,在后来被不断地从“知识共有物”中移除并转化成私人的著作权。著作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使科学、文化和社会领域中越来越成为他人的著作权领域。著作权法的一些原理和观念如独创性和所有权观念,也影响到从公有中不断取走知识共有物, 并为获得私人财产权不断提供正当性——强调授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著作权的正当性,并认为授予这种专有权对于确保持续的生产力活动是绝对必要的。在著作权法的改革中,著作权保护水平也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得公共领域面临潜在和现实的威胁。
  因此,考察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问题、它与著作权私权领域的关系,以及不同领域著作权中的公共领域的性质和表现,对于认识急速发展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研究,可以识别和认识公共领域,解剖在著作权制度框架中除了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外,需要留存的、没有被占有的、不能被占有的和被集体占有的东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