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在法定犯和自然犯的概念上是存在争议的,对于它的学术意义在多大范围内存在是有疑问的,甚至还有人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概念给了彻底的否定的回答。张文教授和杜宇博士曾经撰文对此进行了充分论述[17]。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变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比如对于诸多的风化犯罪而言,我们对一个社会的风化的理解是随时变动的,我们很难以找到充足的理由说某一种风化犯罪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而且这样的犯罪在我们的犯罪体系里面占了很大的比例。别的许多犯罪我们无法做出完全清楚的界限划分。但是在杀人犯罪和毒品犯罪进行比较的时候,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两者的典型区别,没有丝毫的含糊,也正是在这两者之间做比较的时候我们发现这两个概念还存在如此清晰而明确的区分意义。也可以说,在对杀人犯罪和毒品犯罪进行比较分析的时候,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学术意义是如此鲜明。这也算是本文的一点另外的发现。
五、杀人犯罪是典型的有被害人犯罪,毒品犯罪是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
1965年,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首次提出了“无被害人犯罪”这一概念,他指出:“不论人们是否有强烈的需要,主要成年人之间据其自由意志积极交换的行为,是为了不为社会承认并被法律所禁止买卖的物品或服务,即可构成无被害人犯罪”。在他提出无被害人犯罪概念之前,1957年英国的吴尔芬登报告和1962年美国模范
刑法草案将同性恋、卖淫及通奸非犯罪化的主张已经引起了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英国于1967年通过了《性犯罪法》,该法确认21岁以上的男子之间私下自愿发生的同性恋行为是合法的。美国总统执法与司法委员会于1967年在《自由社会犯罪之挑战》的报告以及其他文件中也逐渐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与此同时陆续有一些州将卖淫、滥用药品、堕胎、公然酗酒等非犯罪化。
虽然被害人犯罪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一部分犯罪的非犯罪化问题而提出来的,但是这个概念后来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此,在犯罪的构成、犯罪的惩罚、犯罪的改造等方面,无被害人犯罪的意义都是巨大的。毒品犯罪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诸多的毒品犯罪行为是不存在犯罪对象的,即使直接向吸食者贩卖毒品的行为,购买行为一般都是自愿的,要说毒品犯罪行为里面的被害人,那些被迫吸食毒品的人倒是直接的被害人。
而杀人犯罪的直接被害性就不用解释了,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就不存在杀人行为。杀人犯罪是最为典型的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我们在讨论有直接被害人犯罪的时候,我们的诸多理论和观点其实就是以杀人犯罪为讨论基础的。杀人犯罪具备了被害人犯罪的最为典型的特征。
有无直接被害人使得两者的
刑法特征存在很大的不同。无直接被害人的毒品案件基本上不存在被害人的举报问题,那些吸毒者基本上还会隐瞒自己的吸毒行为,这样毒品犯罪就缺少了一个最为强有力的侦破线索,被发现的可能性就很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暗数很高。无被害人犯罪的秘密性决定了司法机关将诱惑侦查作为查处该类案件的常用手段,而诱惑侦查又会带来许多刑事审判上的问题。无被害人的犯罪也决定了毒品犯罪在证据上呈现比较突出的特点,毒品犯罪没有通常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可供勘察,也没有形象具体、引人注目的犯罪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