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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与杀人犯罪的几点简单比较

  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上,毒品犯罪作为犯罪对待和非犯罪对待也是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在盛唐的时候,含有鸦片的“福寿膏”是当作贡品在朝廷使用的,鸦片的毒性没有为人们所认识。五代和宋元的时候,人们开始利用罂粟治疗疾病。《本草》对罂粟籽和罂粟壳的治病功能和药用价值做了比较详细的记载。万历十七年的时候,鸦片首次作为药材列入关税货物范围。直到这个时候,鸦片离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毒品还想去甚远,贩卖毒品的行为作为犯罪也还是很遥远很陌生的事情。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鸦片的吸食方式改进和吸食数量增加,鸦片对人的危害慢慢为人们所认识。人们开始考虑对鸦片采取措施。慢慢地开始从限制鸦片进口到禁止贩卖鸦片。但是,清朝几代皇帝年间,禁烟是一个经常争论的话题[9],贩卖鸦片并没有天经地义地就成为一个犯罪的概念。至于对毒品概念的使用,大约在20世纪20年代才开始,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才开始流行起来[10]。
  还有一个可以证明毒品犯罪时间属性的例子就是我们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死刑规定。1979年《刑法》没有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规定死刑,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提高到死刑,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又将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提高到死刑,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项规定五种情形可适用死刑。在这么短暂的时间之内对毒品犯罪的死刑规定出现这么大的变化,强有力地证明了毒品犯罪的时间属性。
  毒品犯罪法益的这种时间属性不仅仅为已有的历史所证明,而且我们相信,将来的一定时候,当我们可以完全控制毒品的药理作用的时候,我们现在为毒品的物品都将变为药品,毒品就会成为一个历史上的概念,毒品犯罪也将成为一个历史上的概念。
  在空间的范围内,不同的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据有关资料,在美国50个州中,11个州已经实行大麻合法化[11]。荷兰人在毒品犯罪的非犯罪化引领着世界潮流,荷兰执法当局将持有、服用和出售少量大麻予以事实上的非犯罪化。荷兰的杂志社甚至开始附赠读者大麻种子[12]。德国在2000年通过《麻醉品法》修正案,公开允许成立麻醉品注射室;在联大会议上,伙同荷兰提出意使毒品在全球范围内合法化的法案。而葡萄牙、瑞士,已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麻的交易市场化。澳大利亚在2001成立了合法的海洛因注射中心,在瑞土,种植和销售大麻已经发展成为严重的灰色商业区域,大麻“合法化”得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推行。在乌拉圭,2000年12月,总统巴特列公开提出了毒品买卖“合法化”的主张[13]。之所以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对毒品的不同态度,其原因就是因为毒品犯罪的法益不是一个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概念,毒品和毒品犯罪的存在是一个人们主观拟制的概念,毒品和毒品犯罪的不存在也就是一个可以为人们控制的概念。我们让毒品这个概念存在和与其相关的诸多法律制度的存在与运行是因为我们具有某一些方面的需要,同样,我们也可以因为我们具有某一些方面的需要而使得毒品这个概念和与其相关的诸多法律制度不存在和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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